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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其提交审判机关审判的处理决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宣布免诉决定的具体形式,所以检察机关宣布免诉决定的地点多种多样,对于免诉后被告人的悔改情况,更是一无所知。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被免诉人员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而且往往使一些于部群众感到茫然,从而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除了严格掌握免诉的法定条件外,还应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公开宣布。根据实践,一般应到案发地或被免诉人员所在单位,召开一定规模的免诉会。有被  相似文献   

2.
据有关部门统计,1989年以来,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罪案的免诉率平均为5%左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贪污受贿罪案的免诉率平均在60%以上,两者的比差很大.可见贪污受贿罪案的免诉率是很高的.如此高的免诉率,势必会出现轻纵罪犯和冤枉无辜等不良后果.因此,在法学界和广大群众中,引起了较强烈的反响.为此,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案免诉率过高的原因,采取措施把过高的免诉率降下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贪污受贿罪案免诉率高的一个原因,是部分案件免诉不当——约占免诉的含污受贿罪案的  相似文献   

3.
当前,贪污、受贿案犯免诉率普遍偏高,已经引起各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免诉率偏高的原因何在,应采取何种对策,在保证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的前提下,扭转贪污、受贿案犯免诉率偏高的状况,这是当前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函待解决的课题。这一课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到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成效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免诉权的执法声誉,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大量增加,所作出的免诉决定数量也不断上升.但由于免诉制度不完善,出现了免诉后有关衔接工作严重脱节的“后遗症”.下文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免诉后出现的几个普遍性的问题略陈浅见,目的在于引起司法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一、免诉后被告人党纪、政纪处分的衔接问题免诉后对被告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纪和法规已有明文规定.1988年5月12日中央纪检会印发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  相似文献   

5.
免诉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免诉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免诉决定程序制度、免诉申诉和复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免诉帮教、回访制度等等,使我国的免诉制度日臻完善,免诉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体现。最近,我们对鞍山地区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执行免诉制度的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免  相似文献   

6.
免诉,也要乡党委同意吗?方广明某县检察机关决定对一名贪污罪行较轻的乡干部给予免诉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凡免诉均需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公开宣布免诉决定,开展法制宣传,从而起到教育当事人和宣传法制的作用。可出乎意料的是,当办案人员前去与该乡党委分管政法的副...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或免诉决定后,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  相似文献   

8.
免诉与劳教虽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在适用上也不相互排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免诉以后不宜再对被告人作劳教处理。理由是: 一、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适用的,属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党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能起到教育被告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如果对已由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再作严厉的行政处罚,则极易使免予起诉这一特殊的社会效果消失,不仅不利于体现免予起诉的从宽性质,相反还会使被告人心存疑惧,不利于被告人戴罪立功或投案自首,不利于对其它同案犯的教育和挽救。二、劳动教养虽然是行政处罚,但它却具有劳教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的特点,往往一被劳教就是一至  相似文献   

9.
对部分免诉人员应给予治安处罚余嘉泽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中的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诉(简称免诉)以后,通常都能及时地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而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免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经审查作出免诉决定后,往往只将免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了事,一律不...  相似文献   

10.
取消免诉规定完善不起诉制度张泗汉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对于及时了结轻微刑事案件,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免诉制度由于它自...  相似文献   

11.
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免诉不当,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我们在审理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发现当地检察机关对个别被告人免诉不当,即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检察院发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并将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不能制作决定书,而只能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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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当然权力龙宗智《人民司法》1995年第5期发表了易杜非的文章《免诉、不起诉制度存废问题探讨》以下简称易文。易文提出应废除免诉和不起诉制度,其中涉及的免诉制度存废问题已有各方面的意见发表,易文并无新鲜看法,这里不再赘述。但易文提出不起...  相似文献   

13.
免诉权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从“文革”之后恢复法制的第一部刑事诉讼程序法来看,免诉制度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合理性。“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运用这项制度打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缩短办案期限等方面都起过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法律规定的日臻严密,再去探究免诉这项制度,它的不科学性就显露出来了。从封建社会的“控审合一”到资本主义的“控审分离”,从“文革”期间的保卫部“一揽子”办案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制,这无疑是一个进步,而我国的免诉制度将一部分案件的实体评断权在某种程度上集于检察机关一身,形成“控审合一”,是不符合人类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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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关免诉制度存废的问题,报刊上继续展开了争论,现综述介绍如下: 《法制日报》1993年12月19日发表崔敏的《立法建议》;《免予起诉弊多利少,建议立法予以废除》。指出免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1.免诉造成了审判权的分割,它同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法制原则相违背;2.免诉是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单方面的决定,它完全漠视和彻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在被定罪以后应当享有的上诉权;3.免诉使检察机关集侦查、起诉、审判三权于一身,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制约原则;4.免诉常常引起有关机关互相扯皮。  相似文献   

15.
一、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立逮捕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和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它又总是同人身自由、人权保障等联系在一起。逮捕权由提请、批准、执行三种权能构成。本文中“捕”专指批准权。本文中“诉”专指刑事公诉权,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捕与诉皆是国家权力,两种权力能否合一,是否可以确立捕诉合一工作体制?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主张捕诉合一观点认为,捕诉合一体制是指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并履行法律监督的办案工作机制。其实质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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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7)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免诉,不符合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而检察机关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时,虽可以对其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在调解不成、未能达成协议时,即作免诉处理,被害人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单独立案显然有悖于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二)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  相似文献   

17.
谈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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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表述自侦案件的案源张乃平检察机关实行自侦案件内部制约后,自侦部门侦、捕、诉“一‘条龙”的办案做法,改成了由自侦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侦查,刑检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的体制,收到了较好的较果。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制作自侦案件起(免)诉决定书时,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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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免诉的被告人因病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应否补发?编辑同志:蔺某因贪污被逮捕,由于患脑血栓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取保候审期间简某未上班工作。蔺某被免诉后,多次申诉,要求补发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其主要理由是(86)高检会(研)字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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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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