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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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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从分析英国有关箱位承租人海事责任判例出发,结合学界以及国际会议的意见,探讨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正反两面观点。同时,在假设箱位承租人享受海事责任限制权利前提下,探索计算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方法。最后得出箱位承租人适用整船总吨位计算限额应是妥当且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新型的船舶租赁形式,集装箱箱位租赁以其充分利用船舶箱位资源、降低营运成本等优势迅速占领了市场。集装箱箱位承租人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能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一历史悠久的权利,在航海实践及理论界引起了很大争议。集装箱箱位承租人应当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相似文献   

3.
邬先江 《河北法学》2005,23(4):83-89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海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析明公约规定的含义、正确裁判,以实现公约目的.通过解释,公约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是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等的统称.船舶所有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不是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船舶承租人无权对此限制责任.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载货物损害追偿索赔,承租人仍有权限制责任.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相同解释与理解.  相似文献   

4.
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结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关系,指出中国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船舶承租人不仅面临着法律规定的特定海事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而且还面临被船舶出租人等追索船舶损失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形下,船舶承租人享有法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但在后一种情形下,船舶承租人是否也应当对出租人提出的所有追索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一个未知数。同时,此处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从集装箱箱位租赁的特点和性质出发,讨论调整海事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对承租人责任限制的规定、200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的调查问卷与回复以及英国的最新案例,分析集装箱箱位的责任限制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概念,在我国确立了无船承运人制度,标志着无船承运人正式成为我国航运市场的主体。这项制度把独立经营人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剥离出来,赋予其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发挥它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确立之后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领域,关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应当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权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属性是当前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从传统民法理论入手,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性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传统的抗辩权说不应被否定。  相似文献   

12.
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配套以及程序法本身的缺陷在实践中造成的各种问题 ,并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程序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庞纯 《法制与社会》2014,(8):37+39-37,39
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为保护责任人的权利,我国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本文针对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制度在审查过程中究竟是实体审还是程序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之一,在国际范围内影响深远。各个航运国家都参加了各个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在国内法中有关章节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尽管近年来由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等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废除该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但鉴于其存在的长期性,使用的普遍性,目前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立法精神及其影响;二是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三是限定赔偿责任、责任限制与限制基金三者间的关系;四是对我国有关责任限制程序立法及其相关立法理由的评析;五是解决我国责任限制程序立法缺陷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有关该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界已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海商法的颁布,也完善了这方面的实体规定。然而,由于海商法未涉及到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尚处于实践探索状况。鉴于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的案件已陆续出现,本文拟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操作程序试作探讨,借此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1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保护责任人的法定程序 ,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 ,不仅具有所需要的三个要素 ,而且也具有其自身的管辖权。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在肯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3个基本概念入手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连带赔偿责任是立法宗旨根本对立的两项法律制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明确何者优先适用,当两项制度同时适用于一个案件时,便会产生互相否定和互相排斥现象,给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困惑。在协调两者同时适用冲突、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提出两项制度同时适用的方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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