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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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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在家庭和社会中屈尊于男性,但是作为个体的女性,例如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却不能笼统地以"男尊女卑"视之.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律例出发,分析了妻在夫家中与舅姑、夫、兄弟姊妹、子女、妾和奴婢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犯罪,以探讨女性作为妻在中国古代家庭中相对平衡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在家庭和社会中屈尊于男性,但是作为个体的女性,例如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却不能笼统地以"男尊女卑"视之。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律例出发,分析了妻在夫家中与舅姑、夫、兄弟姊妹、子女、妾和奴婢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犯罪,以探讨女性作为妻在中国古代家庭中相对平衡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民国初年妾的法律地位在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的司法判解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理院顺应当时社会一夫一妻制的潮流,在司法裁判中借助外来法律术语,对妾在传统法律上的准配偶身份予以否定,与此同时努力将夫妾关系表述为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法律逻辑与当时现实中还广泛存在的妾在诸多问题上均有冲突,为此,大理院不得不采取折衷的态度,又赋予妾家属身份。妾的法律地位由此而随着契约、身份的不同语境不断变化。总体来看,民初妾的权利变化是在大理院法律表达与社会实践的冲突与调适中逐步实现的。  相似文献   

4.
被继承人杜维新与妻茅玉良婚后生有二女,于1931年购置房屋一所(9间)。次年,杜维新纳妾杨秀英,又生一子一女。夫、妻、妾及其子女共同生活12年,直至杜维新病故。其间,1931年所购置的房屋一直出租在外,所收租金全部用于生活补贴。杜维新死后半年左右,妻茅玉良也病故。杜妾杨秀英便带杜妻之小女(大女儿已出嫁)及自己的一子一女改嫁王姓,住进这所房屋。40年后,杨秀英与杜、茅之女  相似文献   

5.
论清代赘婚     
在封建社会,女子的地位较为低下,尤其是随着封建集权的不断加深,男子的地位越来越高,女子的地位则越来越低。就婚姻关系来说,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则必须从一而终。这些都是封建社会中的非常普遍的婚姻现象,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现象,比如说赘婚。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特别是封建社会,赘婚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形式,与传统的男婚女嫁的婚姻方式背道而驰,颠覆了传统社会中"夫为妻纲"的做法。本文将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作为研究背景,对古代的赘婚制度进行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6.
钱泳宏 《北方法学》2014,(4):146-153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相似文献   

7.
钱泳宏 《北方法学》2011,5(3):126-134
理学是清代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夫权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考察,清代的夫权主要包括夫可自由处分家产而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夫肆意詈骂妻而不被处罚、殴妻轻罚与不罚及过失杀妻勿论的教令权;妻犯七出时的休妻权;妻背夫逃亡或者犯奸时的嫁卖权;妻殴骂夫之直系尊亲属或犯奸时,杀死该有罪之妻的选择权等。清律法定的夫权至上,导致现实生活中夫权被恣意发挥,这也是清代夫犯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8.
蒋忠清与汤琴于1930年结婚,生育一子蒋平;蒋忠清后又娶妾李华。蒋忠清在儿子蒋平出生后不久,携妾李华离沪在外地谋生。在外地蒋忠清与李华又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蒋文、次子蒋化、女儿蒋珍)。蒋忠清在外地一直与妻汤琴无书信及经济往来,儿子蒋平由汤琴抚育长大。蒋忠清在沪有祖遗平房五间,  相似文献   

9.
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相似文献   

10.
与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回避杜俊琪某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多次出现妻审夫辩的情况。即女审判人员以审判长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身份审理公诉案件,其夫(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则以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从笔者所了解的6起属于...  相似文献   

11.
佚名 《政府法制》2013,(17):45-45
在古代官员中,曾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讨个小、刻个稿”。明朝更是官员纳妾成风,尤其是有一定品级一定地位的官员,如果没有一两个妾,就好像不正常似的。而严嵩却始终没有大小老婆左拥右抱.而是实行一夫一妻制。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夫或妻一方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有财产的夫或妻一方却不是被执行人。因为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前或执行前已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银行存款、上市股票、企业股份、机动车辆、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属登记为夫妻一方;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已经离婚。要对此类案件执行兑现,若不把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实属一大难题。因而在执行实务中,多数法院  相似文献   

13.
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这样的事实是令人震惊的——在社会日渐文明进步的今天,女性人权在家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为此,本文主要针对中国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问题进行探讨。文章首先展示中国夫对妻暴力的现实,其次通过深入分析指出,导致夫对妻暴力延续不断的原因错综复杂,是微观、宏观各方面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14.
"三纲五常"一直被视为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政治伦理道德体系。"三纲五常"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起于董仲舒,完成于朱熹。三纲五常具有深刻的内涵,具体表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理、智、信。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道德准则,其历史地位和影响无庸置疑。一方面对封建时代的传统社会和专制政治起到了稳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它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压抑了古代人们的自然欲求。在新时期,我们应该更加辩证的看待三纲五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发展,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社会推崇“廉内助”,媒体呼唤“廉内助”。而“贪内助”却似雨后春笋,“夫贪涉妻”、“夫贪妻收”似乎成为规律性现象。因此,仅靠组织培养“廉内助”还远远不够,关键还得通过法律手段遏制“贪内助”的滋生。  相似文献   

17.
一夫多妻是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新中国成立迄今已有四十余年,这种形式的夫妻关系大多已不存续,然而与其有关的房屋继承纠纷却时有发生,其中,如何确认以妻或妾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当前民事审判活动中殊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诚如恩格斯  相似文献   

19.
由于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作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日益巩固和发展的。 但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一些丑恶的现象,第三者插足便是其中的一种。 第三者播足,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插进第三者,这个人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婚外“爱情”或婚外性生活等不轨行为。一方面,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乱搞,另一方面,是第三者置法律、道德于不  相似文献   

20.
四川岳池县唐仁海问:罗某、梁某是夫妻,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1万元。后罗某被人杀死,梁某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5千元贷款,尚差5千元。现梁某即将与范某结婚。对这5千元贷款,梁某与范某结婚后是否仍有偿还义务?本刊法律部答:罗某、梁某作为夫妻,共同向银行借贷.即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对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关系人身权的性质决定,不论由夫或妻一方出面偿还,都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同时,银行向他们贷款,是作为一个法律关系的对方主体整体来看待的,因此.夫或妻都负有全部偿还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此笔债务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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