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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即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律师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进行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保证律师阅卷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和义务有:第一,律师可以查阅除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记录以外的全部材料。第二,律师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应当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第三,律师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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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律师接待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律师接待工作效率,灵璧县检察院开通"灵璧检察互联网律师接待"QQ(微信)平台,号码:2673159684。推行"网上预约"律师接待模式,为律师阅卷、申请提交材料等提供了便捷服务。该院"网上预约"律师接待模式主要是通过开通"灵璧检察互联网律师接待"专用QQ(微信)号,并与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QQ(微信)号进行链接,实现检律网上双向交流与联系。通过该平台,案管部门可网上受理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的申请,并及时对其进行安排。律师也可通过这一平台,咨询所代理的案件处于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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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诉以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移送到人民法院。那么,律师是否可以“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过于简略”为由,到检察机关去要求阅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但在每个阶段的阅卷权的外延各有不同。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律师有阅卷权,但此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法律文书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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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阅卷权和取证权.这些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较大,也促使我们必须革新侦查思路,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以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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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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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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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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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诉法把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应该说这是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律师感到,阅卷权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新刑诉法虽然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但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情况有关键意义的其它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查阅不到;二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新刑诉法改革了审判方式.检察院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由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改为只移送部分案卷,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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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辩护或代理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但我国有关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尚有差距。尤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阅卷问题尤为突出,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辩护。一、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必要性(一)阅卷权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充分的保障,如果限制律师甚至不让律师阅卷,那么“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阅卷权之所以重要一方面侦诉方收集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的基础,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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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和代理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保障律师阅卷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共识,也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阅卷权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于加强辩方力量、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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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涉及到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的条文不多,但结合辩护制度等相关内容,就律师辩护工作而言,还是有了重大的变化。需要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阅卷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制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该部分内容,将阅卷范围扩大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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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这已经成为了束缚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迅速发展的瓶颈。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围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问题,指出这些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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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实践调查与反映,律师参与公诉案件辩护,具有侦查阶段介入难、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难、向证人调查取证难、向被害人了解案情难、阅卷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问题,笔者针对公诉案件律师辩护六难问题进行研究后,分别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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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八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和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等权利。与侦查工作最紧密相关的主要有以下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