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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行为之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但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存在着谁主谁从的问题,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义务优先,立法的路径选择上应采用证人作证的义务,不是强制型的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我国当前在法律规范上不宜规定针对证人的强制措施的立法,更不宜在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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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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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制度勾建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国家为了追诉某些严重腐败犯罪而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妥协和限制,并非污点证人的权利.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贯彻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困境和提高腐败犯罪诉讼效率的需要,且其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道德相容性,与司法腐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从作证豁免的类型、对象、条件、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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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这种情况,究其原因,终是涉及到法律上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展开讨论: 1.关于证人的义务《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谓义务,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且不能放弃的某种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证人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而只是不愿作证呢?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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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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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他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因此致残,甚至被害,这不仅给证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实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许多证人为此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从而不愿甚至拒绝作证。为了保证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除了对有关的打击、报复、诬陷案件,要迅速查明,给予严厉打击外,在立法上也应明确规定证人因作证被害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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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需要。要从方法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应包括:证人的范围和职责,证人的义务和权利,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偿等内容。我国应当制定单行的法律─《证人条例》来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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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 ,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作证者 ,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罚金或拘役等强制措施或惩治手段 ,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对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义务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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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 ,并提出了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即在立法中明确证人的义务 ,以及证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将拒证行为犯罪化 ,并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证人的有关权利 ,如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补偿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给予证人劳动保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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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78-82
证人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 ,证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受到忽视。面对证人受到威胁和伤害的现实 ,实行证人保护势在必行 ,但是我国立法对此只有原则规定 ,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则。本文立足我国的现实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对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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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童道才彭竣对控辩式审判方式中最重要的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如何处理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促使其履行作证义务,以适应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要求等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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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我国法律应在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除权.这不仅有利于瓦解犯罪、提高诉讼效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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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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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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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价值功能及权利结构谱系、义务谱系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为导向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根据,以期为型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层面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提供法理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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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言拒绝权概述证言拒绝权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得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目前,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诉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证人权利间求得平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多体现为成文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证言拒绝权的是普通法诉讼中的作证拒绝特权。比较而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美法系因为更多地依赖于直接从证人处获取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伪,对证人证言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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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证人之作证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古代证人要履行到场、陈词和真实等义务,否则会被追摄、拷讯和问罪。这一方面确是保障了证人作证,但同时也易导致对证人的无端滋扰和恣意侵害。为此,实践中对司法官吏的这一权力又作了必要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还仅仅停留在对权力滥用的消极禁止上,并没有赋予证人以任何积极权利,从而无力实现对证人之有效保护,“畏证”、“避证”、“拒证”和“伪证”现象依然。对我们今天有警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