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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民法通则》的颁行,对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从1979年以来,加快了立法工作步伐,除修改宪法外,还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等一些国家基本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民法是重要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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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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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制定及其对现今民法典编纂的启示——纪念《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三次起草民法的重要成果,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它反映了当时改革开放时代的发展要求,所以也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标志着以政策手段调整民事关系为主的时代基本结束,又预示着我国正规的、大规模的民事立法的开始,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回顾它制定的背景,可以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现今的民法典编纂有益的、众多的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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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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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施行,对于繁荣与发展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将起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应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并依法慎重审理好著作权纠纷案件。 在著作权法颁布施行前,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已经颁布施行,有关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案件,即陆续诉讼到了人民法院。上海各级法院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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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2)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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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行,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若干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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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公民和法人人身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确认,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并将有力地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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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①。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②,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③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服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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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物权法,但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了物权的一些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物权法。 一、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主体——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关系。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其调整对象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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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大大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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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民法通则丰富了保护人格尊严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对人格权中的肖像权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崭新内容,而且在国外民事立法上也不多见。对公民肖像权实行法律保护,有利于公民人身权利免遭侵犯,对形成尊重人格尊严的文明社会风气,激发亿万群众建设四化的热情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