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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1-7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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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大城市的主要地段或火车上,经常能看到一些满身污垢的残疾人以各种方式进行乞讨。这对于现今文明社会来说是一种极不协调的现象,同时对党的威信和社会主义国家形象损害极大。 经了解,残疾人出来乞讨的主要原因有三种:一是个别残疾人对所在单位提供的吃饱穿暖基本生活条件不再满足,而利用自身残疾进行“乞讨致富”,以享受更好的生活条件;二是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利用人们同情残疾人的心理,强迫残疾人以乞讨的方式为其非法牟利;三是极个别残疾人得不到最起码的生活照顾而不得不出来乞讨。 为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文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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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虽然成分复杂,但依其行乞目的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属于真正贫困、迫于无奈而乞讨的人员;另一类则是把乞讨作为谋取财富手段的职业乞讨者。据统计,后者所占的比重要远远超出前者。目前,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是政府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想方设法救助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另一方面众多乞丐不愿接受救助,继续浪迹街头,从而对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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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乞讨行为可分为主动行乞行为和被动行乞行为。被动行乞者以乞讨为生 ,占乞讨群体中的少数 ,多是老弱病残者 ,社会应当依法对其实行救助 ;主动行乞者大多以乞讨为营利性职业 ,占乞讨群体中大多数 ,多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人 ,对这类人的行乞行为应予以强制性限制。我国一些城市设立禁讨区是一种合理的城市管理方式 ,并不存在着乞讨权这一所谓的宪法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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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庞大的流浪乞讨队伍已给城市交通、安全、卫生等带来了隐患和危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需要,势必要限制乞讨.限制乞讨并不是全面禁止乞讨,而且限制的也只是乞讨行为,并不是某种身份.限制乞讨行为具有宪法上的合法地位,同时亦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解决乞讨问题,首先要对流浪乞讨群体进行分类,继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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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武汉市政府表示,大年三十,社会救助站将为沿街乞讨人员提供一顿丰盛可口的年夜饭,还提供糖果、水果等过年食品,然后将他们送回家乡。为此,武汉派出20余名民政干部沿街劝说和引导流浪乞讨人员,一天内劝说了一百余人(许多人见到城管来了就跑了),只有10余人愿意接受救助。相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深圳市在节前劝说街头乞讨者接受救助,返乡与家人团聚。但九名乞讨者到了救助站门口时全都变了卦,坚决不愿接受救助。而在新年前救助的18名流浪者,已全部离开救助站,继续他们的“讨饭”生涯。据介绍,深圳有2000余名流浪、乞讨人员,自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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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天河有多处天桥和高架桥底,浇筑了水泥锥。街坊称,这些地方曾经流浪汉聚集,自打有了水泥锥,流浪汉被迫迁走了。(7月3日《南方都市报》)与深圳市罗湖区公开宣布“街头出现乞丐城管考核扣分”不同的是,广州市用水泥锥赶走了流浪汉,还没有部门出来承认浇筑水泥锥是自己干的。某些部门某些人敢做不敢当,对流浪乞讨人员如此使阴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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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推进,这一群体逐渐得到关注。我国针对乞讨儿童产生的不同原因建立了不同的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分乞讨儿童的生活,但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乞讨儿童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文章从法律角度研究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寻求法律依据,希望能完善乞讨儿童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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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儿童行乞应当如何定性□李福利1997年2月一天,赵某在京郊某旅店住宿,结识了河北省来京谋生的张某。张某带着其双眼重度残疾的10岁儿子张江。闲谈中张某流露出被这个残疾孩子拖累的不满。赵某想到其在车站等地常见到残疾人乞讨要钱,很招人同情,能“赚”不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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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孙志刚事件"之后,流浪乞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课题组在全国五个城市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流浪乞讨人员的来源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家庭婚姻、收入状况、日常活动、乞讨行为、乞讨引起的治安问题及乞讨的原因等。研究表明,经济贫困、乞讨文化、个人生活方式选择和制度缺失等因素是乞讨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治理对策上,建议实行以疏导为主的社会政策,推行人性化管理,建立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制定《社会救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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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情况之复杂,已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流浪乞讨儿童的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因此,我们需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让他们告别流浪乞讨生活,回归主流社会。本文介绍了福利院的发展现状及在流浪乞讨儿童社会救助中发挥的重要功能,并结合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特征,详细论述了如何充分发挥福利院在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中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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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63-67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新罪的构成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划清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依法适用两种不同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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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古今中外在人类社会里都存在。是一个社会问题,然而.在当今的社会里“职业乞讨”的现象再次出现,而且大有发展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消除。一、乞讨“仪仗队”在长江三峡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的丰都、万县、奉节、巫山等处.只要旅游船一靠岸.成群结队的乞讨者就涌上码头,列队向中外游人要钱。这些乞讨者好似列队在欢迎游客们的光临.因而人们给它丢了一个雅号“乞讨仪仗队”。这是一批“职业乞讨”者组成的队伍,他们每天按时到此.风雨无阻,只要听到游轮汽笛一鸣,就不约而同向码头靠拢、依次列队行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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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街头的乞讨人员呈增多趋势,而且乞讨人员的成份复杂,乞讨手段多样,甚至出现强抢、强夺,唆使未成年人乞讨,假扮残疾人乞讨,入室乞讨,在公共场所、政府机关门前、金融机构附近,甚至外国驻华使馆,外事机构附近乞讨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也影响了国家和城市的形象.为了将加强对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针对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立法建议和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