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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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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法律规定尚不够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存在很多问题。要规范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就应加快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完善,规范保外就医等执法行为;建立统一的保外就医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改变当前鉴定机构的乱、杂局面;针对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尽快构建《看守所收押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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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报道,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在司法体制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看守所制度体制的改革提上立法议事日程,释放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改善的信号。1990年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具体规定等方面显得严重滞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看守所是个集羁押机关、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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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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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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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部制定和发布的旨在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01年发布并实施,经历了2007年的修订.在程序正义理念、三大诉讼法修改、鉴定理论成果等因素的影响之下,2016年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规定:对被鉴定人隐私保护、咨询专家签名、鉴定文书补正、鉴定意见常规复核、鉴定人不得违规会见当事人、鉴定人出庭.修改了一些规定:鉴定委托、鉴定材料交接与管理、鉴定机构告知与说明义务、鉴定人回避、鉴定见证、鉴定文书发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见证与监护的混淆、删除对女性被鉴定人做妇科检查要求、删除对检材破坏与灭失风险告知义务.总的来看,新的规定亮点多,瑕不掩瑜,相信新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鉴定意见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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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的工作,早在1998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对涉案物品估价工作予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各种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件不断增加,迫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条例予以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原法规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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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立法主要是保障和规范政府防震减灾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防震减灾立法存在职权规定不明确、程序简单粗略、责任规定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5.12抗震救灾中充分反映出来,在2008年底《防震减灾法》修订后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出台《防震减灾法实施细则》解决上述问题,以期进一步发挥政府在防震减灾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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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一起因火灾事故调查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存在法律制度设定不严谨、缺乏必要程序规定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修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完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执法程序、规范《火灾事故认定书》制作等建议,对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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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颁布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多处规定体现了对修订前被广泛讨论的关联交易问题的规范,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与此同时,这些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全面性,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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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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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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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对完善我国法制所产生的意义和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在此,笔者仅着重指出以下三点。第一,《法官法》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又于1983年修订)。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