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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漏诉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是否有权逮捕并直接交付审判。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既然规定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犯,那么,对检察院漏诉的同案人也是可以逮捕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是自诉案件中的人犯,对公诉案件则无权决定;否则,审判时,检察院怎样出庭支持公诉?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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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退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编辑同志:在审查批捕工作中,遇到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在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时,对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几条为依据出现分歧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应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理由是批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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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刘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8日以流窜作案为由办理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手续。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快审查,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来函要求检察院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院,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可在刘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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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笔者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退补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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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将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执行时比较混乱.目前,有用公函形式的;有用裁定形式的;还有公函、裁定并用.笔者认为,用裁定形式不妥,用公函形式为好. 理由:一、用裁定形式退回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为公诉案件经裁定退回,裁定书也要送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具有分歧意见内容的裁定书后,容易钻法律空子,伺机翻供.二、裁定是法院在诉讼或判决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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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有两个问题,请帮助解答一下: 1.以往对于被告人接到法院送达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后指名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我们的做法是根据被告人的意见,由法院直接通知辩护人出庭。现在随着律师工作的开展,被告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应由谁为其办理委托手续? 2.在委托辩护人的时候,被告人的近亲属的意见是否有效?当被告人的意见与其亲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其亲属要求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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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公诉案件中,常常碰到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起诉的案件,起诉日期是补充侦查完毕的日期,还是第一次起诉的日期,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不一致,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镇宁布依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灿复信陈灿同志: 关于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再起诉的案件,起诉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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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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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国检察官》2005,(2):80-81
今年1-10月份我市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贩毒案件71件13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5%,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按照高检、省检察院的要求,从严从快批捕了一批毒贩,追捕了漏犯,顺利地打击了该类犯罪。但在办埋贩案件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亟待解决:1.法律、司法解释对毒品的含义界定滞后。当前毒品种类很多,司法界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而现在许多毒犯在市场贩毒的K粉(氯氨酮)系一种新型毒品,《湖南省禁毒条例》已将K粉列为毒品,但我们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既未找到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从把握案件的批捕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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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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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别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部分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是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另一种情况是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处理结果,如果抛开上述情况,另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有违刑诉法的规定。而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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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与国外将批捕权设置在法院不同,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有其合理性也有一定的缺陷。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省级以下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呈送上级检察院审批,强化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