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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人们在区分受贿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往往分歧很大,而争论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问题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上历来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持狭义说观点者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去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不包括受贿者职务范围以外的方便条件。持广义说观点者则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也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这是因为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而进行受贿犯罪是新形势下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说明犯罪分子能量大,犯罪活动幅射范围广,这比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进行的受贿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不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2.
论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单位财产具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因行为人职务而形成的便利,并非是指"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限定在行为人职务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行为人仅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行为人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3.
《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4.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体类型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有共通性的重大问题:一是要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二是要正确理解从事公务的本质和特征,公务活动只能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与行为人合法的职务身份紧密联系;三是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具有特定的限制,即所利用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现时性、直接性;四是要正确界定几种特殊类型行为的职务性质,如越权行为职务性质,专门职业行为职务性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行为职务性质等。  相似文献   

5.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与普通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4)
“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况: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者易于判别,对后者则常有分歧,应予探讨。首先,“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具有如下的特征:一是条件形成的派生性。这种“便利条件”,虽然不是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却来自本人职务  相似文献   

7.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作的答记者问,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两种情况。法学界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指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而对利用工作便利如何理解,则有分歧。有的认为,利用工作便利即指利用他人的职权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因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必须与职务相联系.因此,正确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杨明 《法制与社会》2011,(6):293-29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对象上分析,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经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时间角度分析,又可以分为: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10.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对于第一种  相似文献   

11.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首先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权,即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其次,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相似文献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13.
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4.
由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客观的必要条件,合理地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对于科学认定职务侵占罪极为重要。本文对职务进行了界定,探讨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提出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完整理解内容。  相似文献   

15.
论职务经济犯罪行为及其调控模式阙贵善所谓职务经济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为了谋求私利,利用职务之使侵犯国家的管理职能和声誉,损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或破坏经济管理秩序而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6.
职务经济犯罪与行为经济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经济犯罪与行为经济原则陈少英,石伟红近年来,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犯罪活动增多,由此导致匍栖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之中的职务经济犯罪必然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概念。所谓职务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职权之...  相似文献   

17.
一、削弱了受贿罪的惩治力度 我们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受贿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在用词方面是有差异的,但在含义上是否也有差异呢?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如果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它又是什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理解受贿罪的重要前提,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进行界定是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在行为方式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方面,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方式上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和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一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同一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本单位公款的情况可分为三种:一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三是分别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这三种情况应如何定性呢?第一、二种情况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属于所谓“无身份者组织、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为,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并未发挥作用。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也未发挥作用,因此,他…  相似文献   

20.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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