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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和评价有关行政取缔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取缔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征。并结合现有立法,澄清了对相关法条的错误理解,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缔行为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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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学术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作者认为,争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取缔基础理论的研究不足和取缔研究方向的偏倚。因此,本文在分析取缔与禁止性规范、行政许可的关系,阐述取缔对象的概念、取缔目的行为系统及其之间的关系问题后,提出取缔的本质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有权行政机关对取缔对象存在的否定意见表示,并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强制(查封、暂扣)、行政处罚(收缴、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命令(公告禁止)等多种行政行为组成的取缔行为系统,以实现否定取缔对象,恢复、稳定和延续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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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当一部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而从事某项活动的予以取缔 ,但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则众说纷纭 ,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不能到位 ,则必然影响执法质量和难以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通过对取缔行为各种观点的评析 ,可以认为其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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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4-27
强制执行力是行政取缔在实证中呈现的最重要显性特征之一,对其正当性的解读有助于从法理上厘清取缔的内部权力构造,即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包裹授权",包括授权做出行政禁令及禁令之即时强制执行,二者共同诠释了取缔非制裁性、终局性和实效性等权力特性,非仅为执法目的的宣示。此为我国取缔的法律治理指明了路向。基于新时期"管理与预防、控制"等"管控"价值的需求,取缔作为聚合了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而"处执合一"的综合执法行为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正当性,应该在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对取缔的规范设定、规范清理与适用,以及其与《行政强制法》程序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做出清晰的处理和释解。通过法律治理有效回应取缔执法中的诸多困局和废除取缔的论说,并建议把取缔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避免生活中的滥用和法律意义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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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取缔行为没有明晰具体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对取缔行为性质理解的差异。本文认为:行政取缔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是行政强制行为,而是行政命令行为,并呼吁建立健全行政取缔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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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行政取缔的属性与实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缔,作为一种严厉的行政管理手段,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常有设定。但是,取缔的属性是什么?由于无统一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又不一致,致使目前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集合”行政行为。对属性理解不同,是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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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立法的存在及其性质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其目标是规范立法活动。行政立法被列入其调整范围的前提是行政立法是一个立法行为,这涉及行政立法的性质问题!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承认了行政立法的现象,并在立法体制上明确了所具有的立法地位,但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学者仍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可以说是主流的,即将行政立法行为划归行政行为范畴,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规范行为,国家大多数教材及行政行为专著都持此观点。但必须指出,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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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为的司法适用力是行政规范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种形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关系在规范行政行为的效力上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司法适用力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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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取缔,其法律性质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仍然难以定论,从其概念和特点人手加以分析,也仍然难以得出结论。然而,卫生行政执法却不能回避使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作者提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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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行为的涵义及性质是行政法学界争论非常大的一个议题,本文在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取缔的含义及性质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认为行政取缔是指享有行政取缔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剥夺财产性的手段及其他手段,对非法组织、无证经营行为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取消、禁止或终止,使其从事实上或法律上予以消灭,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取缔的性质是一种结合性的行政强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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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律法规中取缔属性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缔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之中,但由于对取缔属性的理解不同,加之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和相对统一的行政解释。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笔者通过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设定取缔的法律条款进行比对,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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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是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打击非法组织及非法经营行为的常用手段。但行政取缔法律属性不清、法源位阶过低,极易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了将取缔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制度检视,以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判断其今后的路径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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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取缔活动打击了一系列非法组织、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市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但行政取缔名目繁多、属性不清、执法混乱,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权、实施权和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据此接受梳理和检阅,以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决定今后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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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而作为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是指调整行政实体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调解行为,自然也要受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的约束和引导。本文试从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阐述行政调解行为的基本原则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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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建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应从立法、执行和监督系统全面推进。要建立民主科学、立法为民的行政立法体系,重新确定行政立法的主体,限制政府权力,突出公共服务观念,建立民主立法机制,构建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要建设高素质行政管理队伍,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健全以人为本的公开决策机制,创设长效的行政执法方式机制,注重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实现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