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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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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行政诉讼的类型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都因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不能仅仅以属于国家秘密的空洞理由而不予公开。对于因政府信息公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4.
刘飞宇 《法学评论》2005,23(3):88-94
由于立法的时间差异以及价值理念的不同,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档案公开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现行档案法的规定,绝大部分的现行政府信息都要成为档案,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但如果完全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将会影响公众知情权的满足。鉴此,笔者提出应该从定秘、解密、扩大解释、完善程序等方面淡化档案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二者混为一体的大同局面,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5.
孙琦 《法制与社会》2011,(4):166-167
对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成为案件的核心内容.明确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定密制度实际出发,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从定密依据和定密程序两方面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完善定密制度,建立健全定密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  相似文献   

6.
对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成为案件的核心内容.明确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定密制度实际出发,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从定密依据和定密程序两方面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完善定密制度,建立健全定密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滥用国家秘密例外,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杨登峰 《北方法学》2017,11(4):121-1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但具体如何参照却不清晰。病患医疗信息的公开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条例中可资参照的主要为个人隐私禁止公开条款。参照该条规定,虽然并非所有病患医疗信息都不能公开,但那些依据公众普遍认知可界定为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医疗信息,是不得公开的。不过,涉及个人隐私的病患个人诊疗信息的不公开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可基于病患个人同意而公开,或者可基于重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公开。强制公开应分别考虑公开的对象、疾病的危害性和病患的身份等因素,公开程度也可视具体情形而收缩。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首个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强调,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一条例的出台,无论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目标的实现,还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朱虹 《法制与社会》2010,(19):144-145
本文结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涉及的主要术语做了阐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特征做了概括,通俗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概念,并列举和解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涵盖内容以及三项最重要的确立原则。最后,从学术和现实两个角度归纳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适应世界发展趋势的理性选择和顺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路径。2003年"非典"、2008年"雪灾"等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持续关注,由此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政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阳光透明政府的建设,理应公开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比较迅速,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公开例外信息规定不明确等。文章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提出切实合理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华网11月2日)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司法》2011,(11):6-6
以三公公开支出为例,原来说不公开三公公开经费支出,现在公开有一个数字了,但是有一个数字老百姓还是不满意,就要往下,要细化到每一项上。到底出国是多少、买车是多少、公务接待是多少。如果再往后发展,某一天会更细,这个公务接待是谁来了,谁陪吃了,来了几个人,陪吃的几个人。这样会对我们的官场文化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信息公开要适度,总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其实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不公开包括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国家秘密的,比如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实还包括正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过程信息,还有一些和公众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等,就是这些例外。这些例外在各国是通例,所以我想,该公开的要把它公开,该保密的,该不公开的,还不能公开。尤其比如说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像个人隐私,政府机关手里有大量公众个体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也不能公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能公开。对于一个正在侦办当中的案件,当然这个信息业不能公开。所以这是一个平衡,但是原则非常明确,一定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相似文献   

15.
美国《信息自由法》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免除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认定个人隐私权利益三个方面的标准:存在因果关系;是特定个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排除当事人本人。同时形成了权衡隐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需考量的要素:对个人隐私权威胁程度;公开获得的公共利益;获取申请信息的替代方案。  相似文献   

16.
寿涛 《法制与社会》2014,(11):130-132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公民在申请信息公开和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都遇到了阻碍,问题的根源往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的不明确和模糊性。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玲 《法制与社会》2012,(12):140-14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我国的保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强化保密工作势在必行。然而与此同时,全面履行加入WTO规则时我国政府的承诺和实现政府活动追求的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目标,又要求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环境下,如何既保守好国家秘密,同时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建立科学的定密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及规范档案信息保密工作和建立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就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关系处理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个人隐私公开豁免条款兼具定义规范和权限规范的双重特征,定义规范确定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个人隐私定义本身构成公开豁免的内在界限;权限规范赋予行政机关对何为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权限,公共利益的判准成为公开豁免的外在界限,双重界限的背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大数据时代中传统隐私权转向信息性隐私权的同时,界定个人隐私概念的关键应从隐私转向识别。在类型学和隐私保护领域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在识别后果不同的个人隐私与重要性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基于比例原则的精细化利益衡量,才能发挥该条款的规范功能和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9.
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是存在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生理与健康、财产状况和行踪等;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定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更严或更宽的保护。权利人同意公开、信息经过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时间经过或信息已经公开等情形下,个人隐私丧失保护的必要性。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或者裁量决定公开信息;裁量过程应遵守比例原则,并在综合考虑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信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大小、信息敏感程度等因素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裁量公开信息应遵循通知第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正式公开或不公开的必要程序。  相似文献   

20.
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行规定后,法院通过个案对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了回应。通过判决梳理,可见法官在审查时关注到内部管理信息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其中"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是法院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考察因素。然而针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却显示出不同的结论,信息所涉内容的"内部性"方是内部管理信息的核心,即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外,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同时部门、地方性信息公开规范通过列举式规定,将人事信息、设备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列为内部管理信息的典型类别。以"内部性事务"作为内容标准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相较于"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而言,更符合立法原意且契合已有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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