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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 ,契约方面出现了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普遍采用。垄断经济的发展 ,公益事业的需求 ,使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原则遭到严重破坏 ,以致引发了格式合同究竟是否为合同的争论 ,有学者甚至发出了契约的死亡这一感叹。① 各国经济立法、民商法律逐渐注意到格式合同的流弊 ,并着手从立法上加以限制。一、格式合同及其特征格式合同 ,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 ,一般合同条款、附合合同 ,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 ,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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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与他种合同之区别 格式合同(Standard fro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或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在英美法中又被称作“Take it,or leave it”(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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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旨在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不同于不可抗力条款,它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不可抗力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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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合同又称附从合同,是二十世纪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在生产或经营日益社会化的市场中,由于交易频繁重复,交易内容的固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制于一定的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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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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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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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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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如果一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法院要按照合同条款强制执行。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涉及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是把它留给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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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的附合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试论劳动合同的附合化丁文联一、劳动合同附合化的表现附合合同,指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一方确定,他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不同意,亦即只能加入或不加入的合同。①评言之,附合合同乃是一种以一般条款为基础而订立的附从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制定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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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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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在契约方面的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定式合同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垄断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垄断巨头。他们在经济实力上远远超出了其他人,因而,在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合同的条款常常由他们自己单方面拟定,对方对此只能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面对这一情况,对交易双方的真实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成为在新的形式下适用法律的更为妥当的原则。为此,国家不得不介人到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对定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加以限制,从而使当事人公平参与交易,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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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游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它是大规模市场交易之中为了追求效率而出现的产物。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实证调研表明.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它加重了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了自已的权利,并且转移了法定的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条款。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为此。本文提出借鉴日本旅行业法的标准约款制度,提出旅程保障的创新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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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08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称《罗马条例I》)。《罗马条例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则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制规则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罗马条例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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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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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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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随后在 世界各国得到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运输、 旅游、供用电气水热、商品房销售、通讯服务等领域的 合同均使用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 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