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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8):27-29
桂政办发[2012]1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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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7):16-19
桂政办发[2012]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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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26)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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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2):9-13
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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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8):19-21
桂政办发[201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2月20日至29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市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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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2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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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2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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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1)
渝办发〔2007〕2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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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2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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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
渝办发〔2007〕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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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22)
<正>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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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2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连续六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补充耕地的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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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20)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区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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