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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商号是企业等商业主体为同其他商业主体相区别而使用的特定名称,又称字号,必须由文字组成。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标记,也多由文字表示。商号和商标现做为一种无形资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商号和商标取名,其中一个方法是借用文学、电影、电视等名作或畅销作品中的有影响的人名。地名或其他名词,这种做法也越来越流行。美英等国现已普遍使用并被深入研究的市场营销(merchandising)手段也包括此类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用这种方法取名确能收到奇效,但其中涉及到的权益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足,没有及时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导致被恶意抢注。保持与国际接轨制定专门的商号权法律规范;密切关注国外商标公告,积极获取商标在海外的注册;建立驰名字号的特殊保护机制,提供最有利的法律保护;明确字号在先权,探求解决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的途径;扩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重点增加刑事责任,加大刑罚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3.
浅谈我国商号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于 2 0 0 1中秋节前期发生的“冠生园事件”与2 0 0 3年“金华火腿事件”,我们记忆犹新。在关注食品质量的同时 ,法学界将目光聚焦于“冠生园”与“金华”两个商号上。查阅我国现行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商号的保护是非常薄弱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 ,我国有必要完善商号的法律保护。本文对商号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切实保护商号权 ,不仅要正确认识商号权的概念、性质、法律特征及内容 ,而且还要了解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掌握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商号权与商标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均属于无形财产,两者在构成要素、商业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由于我国并未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框架中,并且对于商号的性质也并未从法律的角度肃清,因此,在实践中两者发生权利冲突屡屡发生在所难免。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亟待出台。  相似文献   

6.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取得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商号权人因使用商号所获得利益归其所有。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  相似文献   

7.
商标与商号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在法定的规范内本来不该存在所谓的冲突问题.但是近年来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难题.解决的关键是尽快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取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规定,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8.
商号能够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为使用者带来利益,这种利益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是除商品和服务本身价值之外的利益,体现为财产权,具有物权性质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决定,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其他财产权,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或有合同特别约定;另一方面,商号的这种财产权又是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的,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财产权益上的属性与一般物权又存在明显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知识产品能为多个主体占有、使用和收益,由此可能引发多个主体权利指向同一客体的情况。这是造成权利冲突的根本因素。正确认识商号的知识产权属性,准确把握这种属性的客观要求,才能构建对商号权广泛的、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老字号是我国特有的称谓,由于现行法律对字号分级登记管理,出现了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将相同的老字号合法进行注册。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老字号权利冲突、老字号被抢注等现象的产生。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字号保护的法律规定,以期完善我国法律对老字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努力提高商标注册意识、使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特别是应学习利用新修改的商标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决胜市场竞争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秩序地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  相似文献   

12.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3.
对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坑害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仿冒知名商品的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和立法上的不完善,使执法实践中不便操作。本文从仿冒知名商品的含义和特征、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完善现行立法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规定了最高权力机关的国防立法权,对中央军委的任免、监督权,战争决定权,国防预算权,军衔规定权;国家主席有宣布战争状态权;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而《国防法》没有完全贯彻宪法的规定;中央军委实际上几乎总揽了一切军事权。国家的最高军事权与最高行政权不宜分离而应合并:武警部队的性质使其应属于行政而不是军事系统;军委主席负责制决定了军委组成人员应由主席提名;军委主席任期在宪法上的“漏洞”目前没有导致事实上的终身制;中央军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从属关系还缺乏具体程序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   

15.
我国警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其完善措施有:将“使用权”修改为“征用权”;明确区分依法使用或违法使用而予以补偿或赔偿;扩大优先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或范围。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法确立了公民“特殊条件下的无限防卫权”,这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但是,刑法将法律意义十分含混的“行凶”也规定为无限防卫权的实施范围,将给其适用带来相当的困难;又由于法律具有指引和评价的效能,对“行凶”实施无限防卫权规定的严重负面导向作用,决不可低估。由此可见,“行凶”规定是刑事立法中的重大疏漏,必须尽快通过立法解释加以弥补,或废除其适用和效力,或限定其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17.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陈述权、辩解权是当副人的重要权力,其行使或放弃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它从根本上速写了实际存在的“态度罚”;“告知”的法律约束力只限于程序过程,对受处罚的当事人没有法律的束力;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听证程序的正确实施;应严格依法执行治安传唤;治安调解应用具有特定性;盘问权不具有应用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立法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他人商品(服务)上的商标、商号(姓名)抹去,偷换上自己的商标、商号(姓名),然后予以出售,构成对他人商标、商号(姓名)的反向假冒,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同正向假冒行为相比,因其侵权动机更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公然性,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完全有必要用法律对其加以制裁。因此,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有些国家的立法甚至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我国《商标法》和《刑法》对此尚无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只禁止对商品的厂家、产地等作“虚假宣传”,并不禁止不作宣传而径行出售反向假冒商标的商品,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应修改我国的《商标法》和《刑法》,增加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禁止性规定。  相似文献   

1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3款规定,特别禁止下列行为:不论依什么方法,性质上对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52条第1项亦有类似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首次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模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予以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3号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也据此作了相对细化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同国际接轨迈…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续展有一定的宽展期。但对宽展期却没有更加详实的规定,或规定不尽合理,造成实践中出现纠纷,也使多方法律主体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从法学理论基础和立法两方面看,应对商标续展宽展期的性质做准确定位,指出宽展期为法律为保护特定利益而赋予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续展的宽限期、优惠期,而非商标权的延长期或更新期。应在法律上加强对宽展期内多方法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即禁止其他经营者在宽展期内使用由原商标专用权人使用的原注册商标,以在法律上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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