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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公司转投资是指以公司为主体,由公司相应意思机关作出决议或决定,由公司执行机关实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资于其它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是由股东投资依法组成的,所以相对于股东投资组成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的投资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公司转投资”,它是公司的资本运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2条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  相似文献   

2.
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畴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支撑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它的适用没有法律责任的制约,则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此公司法确认了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采用登记主义,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认缴全部出资,公司才能登记注册…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比较晚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以其规模小、组织机构灵活等优点获得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其投资者一般都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互相忠诚彼此信任的股东组成,而股东之间有纠纷发生僵局时,为了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然而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所以为了使股东得以解脱、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就应当允许股东以退股的形式,收回其投资。对此,我国《公司法》通过第75条的规定引入该项制度,但仅仅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价格等却没有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它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5.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在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当代董事会的权力扩张,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我国法律在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鉴于《公司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保护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保护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保护。有关股东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措施包括 :加快立法 ,加大执法机关对股东权保护的力度 ;加强有关股东权利保护的教育和监督  相似文献   

7.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进,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发达的公司制度、先进的股东权益保护理念,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形成了各具特点的股东知情权、账簿查阅权制度体系。我国《公司法》发展过程中,在股东知情权、查阅权的制度构建方面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但在行权客体、行权范围、正当目的的认定等方面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对于《公司法》第33条需要延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对于《公司法》第97条有必要赋予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等。  相似文献   

8.
知情权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其进行保护、规制是《公司法》应有的题中之义。结合文本与实践,可发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欠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不必要限缩,且"会计账簿"概念所指不明;对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抗辩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规定失之粗放;对帮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辅助人员制度未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对前述不足进行了一系列补正,但仍遗留下部分问题:未明晰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新股东的知情权问题;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对"会计账簿"概念是否含会计文书、会计原始凭证等信息材料亦未明确;仅将辅助人员的聘请锁定在"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前提下,对股东在尚未诉讼或无需诉讼时直接寻求代理、提供辅助的情况则留下空白。  相似文献   

9.
公司利益平衡下的股东查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基本趋势,但就查阅权制度而言,不应当只强化与保护的单向选择,而应在多种利益选择中寻求某种平衡。我国应尽早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账簿的权利;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缩小股东查阅范围,由外部专业人士对公司的财务予以全面检查,是一种更有效的安排。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12.
台湾《公司法》第2条第四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由此可见,它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聚合多数人资本的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的资合经营性质;股东仅对公司负缴纳所认股款的义务,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制度,股东并非全部、直接地参与公司经营,债权人势必也要由此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促进公司企业正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中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法律形态,这一划分方式忽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差异,导致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封闭公司处境尴尬,既不利于这一部分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法的革新.因此,应以封闭性与公开性为标准重构公司法律形态,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  相似文献   

14.
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规范》既参照了国际公司法通例,又有中国特色;既能指导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又为未来的公司法的出台当了先行军。笔者拟对《规范》巾有关发起人的几个问题试作初探。 一、发起人的含义。公司的创建,必须由若干人来具体进行,这些创建公司的人即为发起人。国外公司法一般认为发起人乃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之人。例如,台湾、日本公司法均规定,所谓发起人是指正章程上作为发起人署名者,未在章程上署名,即使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过程,也不得为发起人(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即可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论是否参予公司的设立)。如此看来,把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作为唯一条件过于机械。何况,公司设立中的章程尚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多是一个草案,在这种非正式的章程上署名盖章又有多大法律意义?所以,国内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持有异议。《规范》则采用了一种不同于国外的表述,即“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规范订立  相似文献   

15.
近《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做出了规定,设计了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和异议股东购买义务3项制度,但是这3项制度之间存在功能的重叠。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或对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或只规定3项制度的1种或者2种。有必要对《公司法》第72条进行修改,单独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比较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商主体——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赢利性,而公司赢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其出资人——股东的赢利性,股东从公司获取赢利是其投资创办公司的原动力,积极推行股东的分红权也就成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公司不对小股东分红的救济途径,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让股东从原本赢利的公司彻底撤出,从本质上说就是彻底幻灭了股东的赢利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显得不尽完善。本人就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确立﹑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类型及追索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主要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性和股东人数及资本确定性和设立程序的简易性等优点。因此成为现代社会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 ;另一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运作不太规范 ,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和限制企业规模等弊病。因此这种公司形式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旧《公司法》有关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弊端日益显露出来,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在公司管理实践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公司法》主要从四个维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一是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二是增设了累积投票制,三是提供了股东退出途径,四是健全了股东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分类只停留在表面差异上,未以公司的封闭性与开放性这一实质进行区分。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公司分类模式提出了质疑。应在分析现有模式弊端的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经验,以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定分类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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