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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不同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结合了两种学说,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但在操作上不易理解和执行,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入手,指出其不足,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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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均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解存在分歧,有多种学说观点.但是共同侵权的本质还是在于共同过错,而出现后面的客观行为等,是在于不好区分具体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硬性规定.无论怎么发展,共同侵权都不能改变共同过错的本质.最能反映共同侵权本质的学说,即能体现加害人共同过错又能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学说,尚未出现,需理论界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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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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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侵权行为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分类与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基础、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等问题,得出结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共同危险行为应当保持它“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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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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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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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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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共同侵权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的运用都是极为普遍的.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涉及较少,使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问题的处理留有缺憾.本文立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内容的完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三大部分及其划分标准的见解,比较各种学说的得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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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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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竹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79-91
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出现,是大陆法系侵权法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通过"共同关系"理论进行扩张的必然产物,对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侵权法上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应采"实质要素标准"。在因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成立范围上,应该受到"门槛"和"深度"的双重限制;在求偿程序上,应该"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补充",赔偿权利人负有适当斟酌义务,并适用一次性请求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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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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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1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实践中,对于“共同致害人”的范围没有争议,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在适用法律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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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正犯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暗中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与处罚范围问题.以往文献中的多数否定其成立的观点不仅没有结合正犯理论(构成要件说下的单独正犯与功能性支配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客观正犯行为的有力学说,而且以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作为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理由.否定说这一因果倒置的论述不能成立.将片面共同正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割裂,甚至运用完全相反的理由去说明有紧密联系的两种行为类型不合逻辑.基于客观行为共同说强调物理因果力的肯定说把握了片面共同正犯的实质问题.在正确解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正犯处罚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犯罪实行概念、实质共犯的支配理论中的部分学说能够为解决片面共同正犯处罚范围这一理论空白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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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行为要构成共同侵权,加害行为乃至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同在共同意思的目的范围之内,超出目的范围之可预见程度的,属于个别人的个别侵权行为,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