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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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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可仲裁性(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的课题与管辖权(jurisdiction)常有混淆,特别像在美国法院是混为一谈。笔者把管辖权问题视为主要出自: 1.双方的主合约存在(existence of main contract)与否之争。因为有太多争议可导致这方面的问题,如“误述”(misrepresentation),“胁迫”(duress),“非法”(illegality),“错误”(mistake), 等等。  相似文献   

2.
七、英国英国是伦敦仲裁在国际上大受欢迎的形势下最主要的受惠国。可推想到,英国不会有太多的“不可仲裁”(non-arbitrable)争议事项,特别是在国际仲裁上。 (一)欺诈以往的1950年《仲裁法》,Section 24(2)针对“欺诈”(fraud)曾有特别规定如下: "Where anagreement between any parties provides that disputes which may arise in the future between them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and a dispute which so arises involves the question whether any such party has been guilty of fraud, the High Court shall, so far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nable that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High Court, have power to order that the agreement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 and power to give leave to revoke the authority of any arbitrator or umpire  相似文献   

3.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的核心,也是仲裁理论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在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之际,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更县有了现实意义?目前国际上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已有不少新的突破,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需完善。从扩大仲裁适用的角度出发,修改现行仲裁法中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代之以一个更加宽泛的尺度已成为当今仲裁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的核心,也是仲裁理论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在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之际,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更具有了现实意义。目前国际上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已有不少新的突破,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需完善。从扩大仲裁适用的角度出发,修改现行仲裁法中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代之以一个更加宽泛的尺度已成为当今仲裁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5.仲裁方的诉讼/律师费用:5.1有关分摊诉讼/律师费用的法律大原则(1)这方面英国法的大原则是“根据争议结果分摊仲裁费用”(costsfollowthe event),胜诉方可从败诉方那里拿回胜诉争议点所导致的诉讼费用:London Scottish Benefit Society v.Chorley(1884)13Q.B.873。从1996年英  相似文献   

6.
王晶 《法制与经济》2008,(12):48-49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7.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涉外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它还是法院决定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各国对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放宽”的态度。而作为《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国内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杨建锋 《行政与法》2008,(3):107-109
商标争议可仲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商标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商标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理论与立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分歧。我国的有关立法表明,契约性与侵权性的商标争议可以仲裁,但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归属方面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0.
王金兰  王玮 《河北法学》2004,22(10):106-108
能否对侵权行为给以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律界存在争议。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侵权的纠纷可以给付金钱来了结,此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提供了可能。但是,侵权包括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两种类型,对财产侵权,可以仲裁解决纠纷,对人身侵权则不宜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各国的立法者,寻找一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之间的平衡点是任重而道远的。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立法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也逐渐放宽。本文将分别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张超 《法制与社会》2011,(29):107-108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可仲裁事项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反托拉斯争议.破产争议和消费者争议等几类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转变,都在不同程度上印证并强化着这种趋势。  相似文献   

1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直接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关于可仲裁事项的概念,学者们又是众说纷纭,通常认为可仲裁性是可以在各国公共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界限。各国立法者在决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时,多是基于本国公共利益和政策的衡量,从而在可仲裁与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一旦仲裁协议事项超越了这条界限,即视为与公共政策相抵触,仲裁协议将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4.
周立波 《法制与经济》2009,(24):82-83,85
可仲裁性决定着纠纷能否提交仲裁,是仲裁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经济发展、立法和司法是影响可仲裁性的主要因素。应当确立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原则为衡量可仲裁性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影响因素总结出判别可仲裁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它反映了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本文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层面对可仲裁问题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对可仲裁性问题的相关立法,分析了其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在研究、探索通过仲裁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都要依据我国法律思考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不仅决定了仲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关系到仲裁裁决会被国内法院撤销或者不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最终导致仲裁无效。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具有可仲裁性,除此之外的医疗纠纷则不具有。  相似文献   

17.
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问题,公共政策也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密切。本文在对二者的内涵、作用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尝试着从两方面阐述二者的关系:一是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二者之间的差异;二是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限制,具体从国内公共政策、涉外公共政策和跨国公共政策三个方面论述。最后得出结论,尽管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在弱化,但公共政策的作用依然必不可少,其角色已经从仲裁的主要障碍演变为仲裁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对《仲裁法》实施后我国仲裁制度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同时对我国未来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走向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仲裁发展的思考(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关于仲裁第三人问题……反对者则主张,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正是基于仲裁的原则和优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民间性、经济性、法定性等原则和特点,都不允许仲裁第三人的存在。从仲裁的概念看,“显然,无论是一致或合意程序还是非公开程序,都是排斥第三人来的。”①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看问题,认为“我国学术界对仲裁第三人的主体界定存在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仲裁前后的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主体错位、转换以及合并,造成实体法上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在定义上的冲突。”②他们认为学术界把仲…  相似文献   

20.
张艾清 《法学评论》2007,25(6):94-103
公共政策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个颇具争论的问题,也是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澄清和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公共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已大为减少,自由处分性和可和解性已成为判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的主要标准,同时,各国对国内和国际争议事项的区分以及国内与国际公共政策的划分、要求仲裁员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以及对公共政策的限制性解释与适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法争议变得可以仲裁,彰显出公共政策事项可仲裁性的扩大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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