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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进行一审判决,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749.95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处罚金7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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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证监会通过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并购重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在股市低迷之时,一些人开始希望这是央企大规模重组的前奏,以此刺激股市重拾升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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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在度过了跌宕起伏的十年后,再次进入了一个调整期, 这给管理部门、投资机构和广大股民提供了反思的时间。有人用“疯狂”两字形容中国股市走过的最初十年,而《证券法》的即将实施被多数人认为是股市理性回归的重要契机。毕竟,股市与经济增长一样,需要可持续发展。而广大中小股民更为关注的是,《证券法》引领下的理性回归,能否破解困扰中国股民健康发展的六个难题?一问:消息还生死攸关吗 内幕交易在中国股市可说是屡见不鲜,比比皆是。以致那些好心的评股人在股评中告诫股民:你不必煞费苦心地到处打听什么消息,还得绞尽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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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因涉嫌"高淳陶瓷"股票内幕交易,非法获利700多万元,这件江苏首起内幕交易罪案件,经过南通市中级法院历时半年的审理,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此案也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足内幕交易的案件,曾引起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高层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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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内幕信息所实施的“利用”、“泄露”、“建议”行为。其中,“利用”就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就是将内幕信息的内容告知他人;“建议”就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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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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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国政府的借贷临近上限前,两党议员为提高贷款上限而进行的谈判,争吵不休,歹戏拖棚,股市随之波动不已。在普通股民蒙受损失之际,一些国会领袖和重量级议员,因具有操纵谈判、出尔反尔、预知谈判走向的能量,趁机大发股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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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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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本刊2010年第10期封面报道《ST锦化重组迷雾》后,大量的读者来信反馈其感受,有的还寄来更具体内幕的信息,其中一则信息反映了一个突出其来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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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通过“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的余凯等人依法获刑。据悉,余凯等人的操纵证券模式是当事人先买入股票,再公开推荐,待股价波动后卖出获利,属于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余凯等人以抢帽子”的方法在股市圈钱7000多万元。对于“抢帽子”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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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是金融兼业经营不可避免的弊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表现尤为突出。通过对西方国家“中国墙”制度的介绍,提出中国证券业应当引入“信息隔离”制度以加强自身的自律监督机制,防止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