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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主要表现为"政治论"和"认识论"。有关学术自由的各种思想学说构成了学术自由的哲学基础,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思想学说有:理性主义真理观、为了人类福祉说、宽容说、出版自由说、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精神与信仰自由说。以此为基础,学术自由被当作一种宪法自由权时,其权利属性可以归结为精神自由,具有非政治性和消极否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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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为里、表,共同体现着话语权的分散化配置,并由此关联着共和精神和分力格局。学术自由故而为宪政的题中之义。宪政体制下政治系统对学术自由的尊重和对学术的纯粹性的敬畏,自有其内在逻辑。当代的情形则是,学术被纳入了相应的政治动员之中,从而形成了学术—政治关系的复杂形态。不过,宪政体制下对学术的政治动员和法治—宪政进程中对学术的政治动员呈现出不同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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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入宪,显示了党和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革,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状态,无疑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宪政的主题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属于宪政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而保障人权必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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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政”(constim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它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的公民表达权关系密切.公民表达权,即公民表达自由权,具有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权利的双重属性。本文分析了表达权的内涵,包括其概念、性质两方面,提出了表达权的宪政意义,文章最后简要分析了中国公民表达权的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宪政保障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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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入宪,显示了党和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革,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状态,无疑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宪政的主题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属于宪政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而保障人权必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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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田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3-7
自由是近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价值,是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石和源泉。宪政是在自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自由乃宪政之根。对近现代中国而言,宪政的困境有两个一是社会价值系统的缺失,传统中国很难发掘出用来构筑宪政制度的思想资源;二是历史语境的错位,在严酷的二十世纪里,中国的宪政建设并不具备适宜和充分的条件。中国宪政制度的生机寄托于这两大困境的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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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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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有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历史上有关学术自由法律界限的学说主要有绝对自由说、限制行为说和限制利益说.对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律价值,即学术自由应以个体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界.个体权利成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是指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和机构的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学术自由权利社会化使学术自由权利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于著作权、人格权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公共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公共秩序与安全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国家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于国家安全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提出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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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产物,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体制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事实上都是自由体制.宪政与自由有着密切的关联,宪政是自由的内在要求,自由是宪政的本质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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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佑护自由是英国宪政贡献给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这一传统的形成固然与英吉利独特的地理环境、民族气质、文化传统、生活与宗教方式以及社会管理模式密切相关,也与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宪政主义者充满勇气与智慧的创造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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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宪政到程序宪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政一词源于西方,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运作过程.其实质是民主、人权与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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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教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①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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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