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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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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动金融改革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表现出了对资金的旺盛需求,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我国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日渐萎缩。形成农村资金供求的矛盾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是形成资金供求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资金供应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原因,提出了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资金供应环境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钟秋惠 《政法学刊》2007,24(1):29-33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尚存在以下障碍:“资金援助”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差别费率与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立法滞后,缺乏一套客观公正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我们应从立法体例和目标、存款保险机构、投保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资金以及存款保险费率等五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3.
左慧英 《政府法制》2009,(20):63-63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各级政府对“三农”产业的重视,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支农政策,这些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农业调产和农民增收的力度。金融机构倾斜资金,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就是中央惠农支农政策的主要渠道之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纽带,通过近几年的深化改革,  相似文献   

4.
《商务与法律》2006,(3):42-42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继今年7月5日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的第二次上调。现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城市信用社和现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从目前水平同步上调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相似文献   

5.
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重新明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一些地方监察机关和读者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有关执行此条的规定刊发,以作答复.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法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涉嫌人员存款开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  相似文献   

7.
《检察风云》2005,(3):6-8
近年来,小额贷款的信贷方式在国内刚刚兴起。在城市,小额贷担保贷款是国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援助方式之一;在农村,也有部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向生活贫困的农民提供小额扶贫贷款。但是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金融与城市化银行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因为农村信贷的运行成本太高,或者还款率低,贷款的人数不集中,被冠以“散小差”的名号。而国有银行在股改的同时,加大了撤并国有银行认为亏损严重、赢利无望的农村网点的力度。农村小额扶贫贷款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局面:贫困的农民没有生产资料,而现在银行又不愿意贷款给他们买生产资料。谁能来注入资金让农民的生活开始一个良性循环?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尝试在一些贫困地区开办小额扶贫信贷。如:由茅于轼、汤敏等人在山西临县龙水头村兴办的小额扶贫贷款,已经成功运行多年。但是几个经济学家能够援助的贫困农民毕竟是有限的。农村信用体制改革究竟应如何进行?2004年,曾向总理上书的李昌平考察了贵州的石门坎乡。  相似文献   

8.
当前,资金的匮乏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支农的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其本身亦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其支农的作用不能完全、有效地发挥。本文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产权制度模式的选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9.
行政犯的行为对象,首先要借助前置行政法规范释明,其次须受制于保护法益的制约。作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对象的“客户资金”,不是表现形式的公众资金,而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管理的资金,即实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飞单”行为吸收的资金,不是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而是社会公众资金,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  相似文献   

10.
《法人》2007,(Z1)
2007年农村金融的商业化趋势将更加明显,会有更多的银行资本(包括外资)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在1月19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大政方针已定,为今年农村金融的发展搭建了更加宽阔的舞台,农村金融大戏在锣鼓声中揭开了新的篇章。整台演出将弘扬“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的主旋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8,(5)
引存定贷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江西高院经一庭一、引存定贷的法律特征引存定贷是指存款人经借款人引进介绍,将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将该款项贷给借款人的行为。其一般操作规程是: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事先往往达成“引来存款则发放贷款”的口头协议,在金融机构承...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绩效比较低下。一般认为问题主要在于:一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二是内部人控制:作为所有者的社员没有控制权,农村信用社实际上由管理人员控制;三是管理方式的官僚化倾向,例如,  相似文献   

13.
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是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病症之一。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围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出台了许多政策。各地金融机构响应国家号召,也作出相关反应,创设性的推出一些"惠农"产品。本文选取南安农商银行2013下半年开始启动的"容易贷"作为实例来进行探讨,以求为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邢满释放犯担任银行董事长 与陕西省洛南、丹凤、商南三县接壤的卢氏县,是河南省三门峡市下辖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河南省“三山一滩”扶贫工作重点县.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进驻卢氏之前,农村市场主要的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无疑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 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由三门峡银行发起设立.三门峡银行前身是三门峡市商业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12年1月12日更名为三门峡银行.2014年12月26日,三门峡银行重组合并为中原银行.这是一家总部位于郑州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中原银行旗下拥有9家村镇银行.  相似文献   

15.
郭德香 《河北法学》2012,(10):117-124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导致农村信用社及有关组织严重异化甚至背离了其本质属性。从法律视角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省级农信联社进行探讨,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展望,这对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农村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三农"问题、有效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本文以G区为例,介绍了金融供给、需求的四种类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通过VAR模型的建立,对G区1998-2013年农村金融发展的面板数据探讨了人均农业存款(PRD)、人均农业贷款(PRL)和人均农村固定投资(PRF)与农村人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PRGDP)的关系,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解析了G区供给、需求失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张金定 《律师世界》2002,(11):23-24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的金融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金融体制中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办理存款保险,当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其兑付存款的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缺陷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措施。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真正发挥作用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且仅仅是提供资金援助。直到80年代末,存款保险机构没有支付过一次保险金。但是从今年4月1日(…  相似文献   

18.
杨安  李晓鹏 《天津检察》2007,(2):49-49,51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19.
《商务与法律》2006,(6):37-38
我国农村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门今后将向各类资本敞开。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境内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将提高。并鼓励农村小企业和农民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目前,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改革启动迟缓。机构网点少,覆盖程度低,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村信贷投入过少,且农民贷款难问题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20.
农户小额贷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制度和政策支持、增加农户小额贷款资金供给、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完善农户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农户小额贷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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