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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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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曾在去年《人民司法》第四期发表了《在民主的制度下苏格拉底为何被判死刑》一文,探讨了苏格拉底被判死刑的原因,借以说明现代司法理念与民主的联系与区别。文章发表后,湖北省的徐先金法官在第八期发表了《重温苏格拉底的慎重》一文,他主张苏格拉底是为了尊重法律而赴死。而我则认为苏格拉底之所以选择死亡并不是为了尊重法律,恰恰相反,他之所以选择死亡就是拒绝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他选择死亡是为了所谓的“殉道”,是对民主雅典的嘲弄。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根据我对《斐多篇》和斯东  相似文献   

2.
武宁 《江淮法治》2021,(4):61-61
众所周知,柏拉图的对话录《克里同篇》里描述了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经历。由于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在临刑前,其学生克里同借探望之机极力劝导苏格拉底越狱,并说明了各种越狱的理由。克里同认为,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正因为其不公正故没有遵守的义务。但是,苏格拉底却问:越狱是否正当?有无一种服从法律的义务。他认为,对于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确信对其指控是不公正的,其也不能认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正当。历史记栽,苏格拉底经过慎重选择后饮毒而死。  相似文献   

3.
苏格拉底关于"无人自愿作恶,作恶皆因无知"思想的核心是对不能自制问题的论证.由于苏格拉底的论证建立在许多可疑的前提或假设的基础上,因此,其结论难以成立.但是,尽管苏格拉底否定不能自制行动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他的论证以及他所提出的问题,依然给我们以启迪.在苏格拉底的启发下,当代西方哲学家针对不能自制的问题提出了种种理论,从而推动了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对于人们认识实践理性、道德心理学、以及行动主体道德行为心理结构和心理活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应用价值.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些与国内许多希腊哲学史专家看法颇为不同的新观点,比如,苏格拉底是一位有远见的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快乐主义者.  相似文献   

4.
苏格拉底的死亡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哲学家对于法律的高度信仰。苏格拉底坚信守法即正义,遵守城邦的法律就是行正义,而法律信仰在苏格拉底身上又陷入了一种困境和悖论之中,即雅典的法律缺乏某种被信仰的品质,但苏格拉底却依旧保持对法律的信仰的心灵状态。本文主要从雅典民主制缺陷导致雅典法律瑕疵的这一外部制度因素,以及苏格拉底本人具有的公民意识中的法律至上观念这一因素入手,分析了苏格拉底身上所形成的法律信仰的悖论。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无疑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学界对于其有着相当高的关注,评价意见也是褒贬不一。对其的争议来源于具体条文内容,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鉴于此,本文对于《物权法》第五章的部分条文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李文韬 《法制与社会》2012,(16):134-135
苏格拉底之死是法律史上极具影响力的事件。人们疑惑于民主制度的实践者——雅典,为什么背离了自己的原则,使苏格拉底蒙于死亡阴影之下。本文试解读造成苏格拉底之死的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7.
色诺芬在一系列"苏格拉底对话"中,不遗余力地为苏格拉底被指控的两项罪名——不虔诚和败坏青年——辩护。他关于苏格拉底不虔诚的辩护系统地讨论了苏格拉底的宗教实践和宗教观点。这些讨论为我们在柏拉图的作品之外理解苏格拉底的宗教观提供了重要的资料。也有证据表明,色诺芬关于苏格拉底虔诚的讨论,确实有过强的辩护目的,其中的一些内容很可能并不是历史上的苏格拉底的观点,而是色诺芬本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9.
浅析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格拉底提出的“美德即是知识”在哲学和伦理学上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也是其本人道德哲学中最基本的命题。“美德即知识”命题一方面规定了知识的对象仅限于作为类概念的人的本质;另一方面,它还包括认识了人的本质即意味着人会自然去实现这些本质,使之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现出来。但是亚里士多德针对苏格拉底的看法也进行了批判。  相似文献   

10.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他死于其毕生热爱的雅典同胞之手。一个追求真理、舍生取义的伟大哲人为何在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被判死刑?这使我们有必要对苏格拉底的死进行反思。在当时他究竟该不该死?如果放在现在的司法体制下他会不会死?为什么?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其实苏格拉底不是死于民主,也不是死于司法,而是死于绝对民主的司法。司法可以民主,但民主和司法不能混为一谈,民主与司法之间有一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  相似文献   

11.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由于其学说的巨大影响,当局以其盅惑青年而判处他死刑。他的学生克里多作了充分的准备后劝他越狱,此时苏格拉底只要愿意,就可以重新获得自由。但出人意料的是,苏格拉底拒绝越狱,克里多怎么劝说也无济于事。这场狱中争辩成为西方法律文...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直译为“无痛苦致死术”;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  相似文献   

13.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选民或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大致有四种投票选择:分别为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后另选他人。对前三者投票选择方式,基本无异议,但是对第四种投票选择方式意见分歧较大。之所以存在争议,关键是法律条款对"也可以弃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制定选举办法和印制选票时,对于弃权后,不论是允许另选他人还是不允许另选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从维护代表或选民自由意愿表达权利角度考量,应该对"也可以弃权"条款的立法内涵做更为宽泛的解读。毕竟从法律条文看,"也可以弃权"并没有明显的放弃选举权利的立法意思表示。假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则意味着放弃了投票选举的权利。如果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选票所列全部或部分候选人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同时又另选了他人。  相似文献   

14.
不能正确认识犯罪原因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犯罪预防。犯罪心理研究揭示:少数具有重复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制造了多数的刑事案件,对于这部分人,刑事政策不仅具有处罚功能,还可以使用其隔离功能;相反,对于源于一种危险心结而犯罪的人,刑事政策并不具预防的优势,其犯罪预防重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即教育、救济与调解。  相似文献   

15.
《法律科学》2015,33(1)
修辞妨碍真理实现,这是自苏格拉底审判以后流传的成见.柏拉图通过反思苏格拉底审判,得出了修辞是“通过语言蛊惑听众”的诡辩术这一结论.就苏格拉底审判而言,从技术层面看,苏格拉底为了追求真理,在辩护中期待以“去修辞”的方式说服民众,实现自己的抱负.实际上,苏格拉底的“去修辞法”是一种修辞;苏格拉底拒绝背法而逃,追求以死服法,用生命叙说守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苏格拉底审判以一种隐喻的方式,指出缺乏真理追求的制度只会存有“回光返照”似的光明,冲击了雅典政治,是典型的行为修辞.苏格拉底审判一开始就将真理与修辞关系之争拉上了历史序幕,并用自身的生命论证修辞必须是追求真理的修辞.苏格拉底审判看似是对特定公民的审判,实际上却是对雅典公民的审判;是德性之争,更是真理之辩.修辞本身应当是价值无涉,它是一门关乎说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艺.  相似文献   

16.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 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现在荷兰有许多老人和 病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自己的亲属也 越来越不相信。他们宁愿单独或结伴穿越边境,进入德国或其 他国家,来躲避"合法化死亡"。  相似文献   

17.
廖中洪 《河北法学》2007,25(9):31-34
"上诉利益"作为源于西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理论,不仅其基本含义是指上诉人被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所判定应当承担的不利益,以及在性质和类型上,属于一项实体性的或者说实质性的要件,而且,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原则上都应当采用同一种学说或者标准,这就是"形式不服说".  相似文献   

18.
实务中对于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不仅存在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中,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终判决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是否应当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裁判等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如何解决分歧,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从主观性上来说,死亡可分为意愿性死亡和非意愿性死亡,其中自杀就是一种意愿性死亡行为。本文指出自杀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良性运行。本文主要根据涂尔干的《自杀论》来剖析世界特别是中国的自杀现象,首先讲述了自杀的现状,然后结合涂尔干的理论来分析自杀的原因,最后进行了一些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   

20.
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争议很大,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实质是交通肇事和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结合,本文拟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本罪有新的、全面的、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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