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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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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权与物权、债权、亲属权不同,要证成人格权独立成编,必须承认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文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概念开始,论证了两者不同的内在理路;继而探讨了人格权与传统民事权利在内涵上的区别,认为人格权概念的确立是以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为前提的;最后得出结论,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并自成一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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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环境人格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2)
公民的环境利益需要人格权法的保护,环境人格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人格权制度也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它可以和相邻关系制度在民法典中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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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民法典——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本文作者介绍了《法国民法典》中现有的人格权家族,并构建了理想的人格权框架。作者认为,人格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法律赋予人的权利,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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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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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 ,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 ,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 ,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 ,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 ,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式。在民法典中采用多元理论模式的人格权立法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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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人格权立法的困惑:何去何从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陆续出台,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即一部系统民法典的各构成部分的立法基础工作即将告竣,在此之后2002年曾经提上议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编纂工作有可能再次提上议程。但是,在这一立法进程中还存在若干障碍需要克服,除有关当代民法制定理念、法典化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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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具体人格权概念是我国人格权理论中广为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与一般人格权相对的意义上将其界定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保护客体的人格权。〔1〕但是,何谓具体人格利益却鲜有界定,与此相应,学者们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说明往往只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学者尽管对具体人格权类型及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存在一些共识,但其认识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2〕因此,在我国,什么是具体人格权依然是一个理论上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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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其发展道路虽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然最终却被放弃,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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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反思认为 :民法应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将贞操和隐私明确为两种独立的权利 ,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扩大赔偿范围 ,有关名誉权与肖像权的规定应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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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 ,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 ;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 ,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人格权编的独立 ,符合人格权的发展趋势 ,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 ,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要求。因此 ,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 ,人格权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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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下,对姓名权的保护更具复杂性.本文从传统理论出发,挖掘姓名权的财产属性,认为“二元论”更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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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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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在德国相对保守。由于德国民法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限制,德国现今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步承认人格特征之财产利益。本文通过对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三务的扩张解释,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