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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没有很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本文对职务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的司法趋向(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轻刑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改变和消除这种倾向的途径和方法,希望能够有利于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更好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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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蒋宪平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罚金被规定为附加刑。司法实践表明,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型的刑罚,对于惩治和预防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具有明显而有效的作用。然而,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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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立法本意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经济制裁,提高犯罪成本,以求更好地惩治和预防犯罪。作为一种附加刑,其广泛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然而法院在罚金刑判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刑罚功能的发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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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改观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一是革新刑法理念,二是完善立法,三是健全体制,四是严格司法,以期彻底纠正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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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已被确定犯罪的人依据刑事法律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在量刑的实践中总结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我国刑法对此已明确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错误适用的现象。一种是最轻或最重判处的做法。即凡是具有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则一律判处法定刑幅度内最重或最轻的刑罚。另一种是学者们称之中间线论的做法。即是以法定刑的平均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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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属于财产刑。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大 ,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高 ,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 ,罚金刑被适用的数量和比例也随之大幅度提高 ,其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日显重要 ,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惩治犯罪提出的新要求 ,适应了刑罚发展的世界性的趋势。与此同时 ,罚金刑被大量适用之后所暴露出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开始困扰司法界 ,笔者就当前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以供参考。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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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能不能结婚?请给予解答。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第四农場 吴华荣复信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都是较轻的刑罚。一般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分子。但执行的方法不同:被判处管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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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从属性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无身份者构成司法类渎职共犯的理论基础,有利于保持司法类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以及刑罚适用的有序性。判定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犯,应当以犯罪二阶层理论作为判定路径,并区分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有责层面的共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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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指依法强制犯罪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我国现行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功能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目前,罚金刑的运用相当普遍,从我院公诉的案件统计表明:2006年判处罚金的有321人,占公诉总人数的44.70%:2007年判处罚金的有312人,占公诉总人数的36.92%:2008年1—5月份判处罚金的有123人,占公诉总人数的50.4%。与罚金刑大量普遍适用相比较,检察机关对罚金刑的监督明显较为薄弱,没有相应的监督方法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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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渎职侵权犯罪判处实刑少,量刑偏轻,缓刑多。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已严重偏离了渎职犯罪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刑罚一般预防的社会功能目标难以实现,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失衡。笔者试图对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和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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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一失信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浙江省三级法院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预防拒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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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渎职领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渎职犯罪危害十分严重,二是对渎职犯罪的处罚量刑偏轻,或说轻刑化.根据传统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和我国<刑法>第5条(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精神,刑罚的一般原则是.刑事处罚的轻重要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成正比.很显然,这条刑罚原则却在渎职犯罪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执行.那么,为何会出现渎职犯罪的重罪与轻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出路又在何方呢?本文拟就这两个问题做一初步解答,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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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问题已日渐凸显.对于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问题诸如管辖权的冲突、侦查、审判、刑罚之执行等的妥善解决.在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一系列环节中,审判权的行使居于核心地位,而如何在审判中进行刑罚裁量,就必须考虑大陆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及海峡两岸达成的政治共识及司法领域存在的互助协议框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裁量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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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经常使用。但就笔者所见,有使用得正确的,也有使用得不当的。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使用“前科”这一法律概念,谈点个人的浅见。 所谓前科,《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根据这一解释,成立“前科”的条件是:一、前罪必须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则不成立为“前科”,免刑的亦如此。就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也不成立为“前科”。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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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现行刑法第34条将罚金规定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一样,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共同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案件在执行中出现了问题,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非常突出,"罚金刑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观念的游离不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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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然而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没有明确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理解,给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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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各国刑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有这类犯罪,并且在国际社会倡导刑罚轻缓化的今天,大多数国家却不约而同地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这说明国际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在逐渐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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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频发,侵害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聊城市检察机关在该领域部署开展了专项活动,对其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惩治预防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犯罪、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