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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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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注水”文凭泛滥,高等学府广遭诘难。日前,记者走访了曾任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副局长、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校长的杨德广教授。两个小时的采访中,杨德广教授直击文凭乱象根源,提出以取消高校等级制为首的改革对策。并强凋,只有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真殖文凭“虚”求、学历注水的现状才能被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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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当犯罪对象为质量合格产品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才会发生竞合,即该产品同时符合伪劣产品中“以次充好”的情形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要求。两罪竞合时,应遵循以下路径适用罪名: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缺少统一评价标准时,应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冒充物与被冒充物有统一评价标准时,应基于行为数对其罪数形态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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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仅为生产、销售行为,运输、仑储、邮寄等行为(以下简称“运输类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只能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来追究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以作用大小作为区分共犯中主从犯的主要标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运输类行为”同样被认定为主犯,由此产生了罪刑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共犯分类理论,明确运输类行为作为帮助行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以此实现罪行均衡和法律适用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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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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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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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9日,英国诺丁汉大学的一名硕士报名参加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的考试时被拒之门外。招考单位的理由是因为该硕士学历不符合招聘要求上的“全日制”规定。
据报道,鹿城区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认定,由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而该局已经先行统一认定“国外学历学位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学位”,根本不去理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该局认为,国外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而非全日制,而“普通高校”特指我国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根据规定,认为被拒的“海归”不符合“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条件似乎也无可厚非。然而,该局拘泥于所谓的“规定”,这种故步自封、刚愎自用的态度,着实反映了该部门令人生厌的工作作风,也反映了同级部门之间、不同等级的不同质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统一协调能力的现实。 相似文献
据报道,鹿城区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认定,由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而该局已经先行统一认定“国外学历学位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学位”,根本不去理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该局认为,国外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而非全日制,而“普通高校”特指我国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根据规定,认为被拒的“海归”不符合“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条件似乎也无可厚非。然而,该局拘泥于所谓的“规定”,这种故步自封、刚愎自用的态度,着实反映了该部门令人生厌的工作作风,也反映了同级部门之间、不同等级的不同质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统一协调能力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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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中多有分歧,我们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对伪劣商品金额相关问题的理解。一、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依据此解释,销售金额不仅包括已得收入,还包括应得收入。所谓应得收入是指可期待收入,亦即伪劣产品售出后可得到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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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应以交换为目的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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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4):136-147
在程序法中,“承认”是一种包含着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诉讼行为。因为具有“公私夹杂”的法律性质,刑事法中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并不少见,却远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问题时,鲜有涉及“承认”这一行为,而被追诉人的“承认”恰恰是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压制性手段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同型司法之间的抵牾,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利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承认”机制进行规范重构,明确“承认”的对象和内容、对“承认”表示同意的主体以及对“承认”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处分原则,需要对其施加严格的限制,在尊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将权利的行使限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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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售“地条钢”行为久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刑事法律手段介入乏力。“地条钢”不是独立的或具体的产品名称,它只是某一类具体产品的统称或俗称,而“地条钢”属下的具体金属制品则属于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对于制售“地条钢”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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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最近,群众对假文凭议论颇多,而且希望打假。打假中还发现,同属假文凭又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小摊造假者造的,这是彻头彻尾的假;另一种则出自正规的学校,盖有合法的印章,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承认,但持有者却不是通过学习取得的,而是靠关系,走后门弄到的。当然,这样的人没有与文凭相适应的真才实学,所以群众又称这类文凭为“注水文凭”、“泡沫文凭”或“权力文凭”、“腐败文凭”。这些名字揭示了这种文凭的本质特征:文凭持有者象征性地听过几堂课,有的则根本没有听过课,更没有写过什么作业,有的人的论文是花钱雇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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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致身体健康及生命权利;不仅使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产品信誉;对于逐渐呈上升势头的销往海外的假冒伪劣产品,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贸易信誉。为此,《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纳入刑罚惩罚的范畴,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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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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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他危害因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