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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童之伟教授关于法理学范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他认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社会整体权利(或称之为“法权”)是不科学的。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应当是具有普遍性、高度抽象性和简洁性的“元概念”,而这个范畴就是权利,法律和法学中的其他概念都是权利概念所内蕴的,是它逻辑衍生出来的,权力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权利直接产生并成为法律某一领域的基础的范畴“对子”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就是: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范畴,职权与职责是国家法的基本范畴,而权利与权力则是整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基本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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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的权利。《地方组织法》除将该项职权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外,还将部分变更预算的权利扩充规定到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什么宪法、法律要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部分变更预算作为一项重要职权单列?为什么要把这种权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不赋予其他国家机关?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三条:第一,它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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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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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该有之”、也是“人皆有之”的权利。但不一定是人人皆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因为它可能受到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仰仗国家的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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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在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同志说:“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宪法关系。它是一种以宪法规范为前提的,在规定和调整国家权力总体结构及其运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以国家机关为主体,以其职权行为为客体的,国家各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也有的同志说:“宪法规范所调整的是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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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定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力”与“权利”是公法学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近些年来被我国法学界所广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是长期的,而“平衡”则是短暂的。特别是在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与以“控权”为基本特征的“法治”治国方略之后,“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保障与促进“权利”得以实现。这种新型的“权力”“权利”关系说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与肯定,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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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指数”2015年的调查报告,对“司法权力”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两个一级指标及其内容进行了调整,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可以展现司法权力运行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由此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既有进展,也有不足.数据对于了解实践现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同时要客观看待其中的局限.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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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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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童之伟教授《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一文对于深化法本位问题和权利本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但他指责权利本位说没有给予权力问题以应有的关注 ,只关照到私法领域 ,而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 ,其理论框架是过时的和不切实际的等 ,是偏颇的和有失公允的。他认为权利本位只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 ,在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关系中不存在法本位的问题 ,具有独断论的色彩。实际上 ,权利本位说已经充分关注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并且坚持在这一领域应当坚持权利本位 ,反对权力本位 ;不能认为权利本位仅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中 ,而应当从三个方面全面把握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和理论逻辑 ,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在权力与权力 (职权与职责 )关系中坚持职责本位 ,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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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概念意义上的政治权利的内涵可被描述为公民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参与或接近国家权力成立和运作的、反映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的权利。它是由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了解国家事务及对其发表意见的政治权利、组织性的政治权利、抵抗性的政治权利等六项子权利构成的复合性权利。同时,欲全面廓清政治权利的概念,还需比较其与参政权、民主权利、公权利、政治自由等概念之间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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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共性、相异性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WANG Hai-yan 《政法论坛》2005,(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属于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法文化的共性要求出发,我国应改变现行刑事诉讼中权力控制的方式,即将权力控制的主要方式从单向度的纵向权力控制转变为以同位权力之间的制衡,同时在立法中贯彻权利保障的非纯功利思想。但与此同时,法文化的相异性要求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将刑事诉讼模式定位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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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特权基本制控理念——权力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行政条件下,部分行政职权以合同权利的形式实现既定权能;其余则以法定或约定形式设为合同权利的"例外"——行政合同特权。行政合同特权是以行政职权为发生基础的权力契约化形态转换,同时亦为契约行政架构内权力因素的集中体现。对契约伦理及其逻辑准则的承认与接纳,形成此类特权的权力保留品格特征。行政合同特权制控体系的构筑应以权力保留理念为核心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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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针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只有一项,即“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地方人大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也只有一项,即“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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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上一项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从概念流变来看,清末变法构建了现代“检察权”概念中的职权维度,在民国时期不断扩展。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检察制度建设中,“检察权”概念术语首现,并与苏联检察立法一并影响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检察立法,其内涵为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职权。1954年《宪法》将“检察权”概念宪法化后,拓展出了国家权力的意涵,确定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并延续了法律监督属性。改革开放后,1982年《宪法》明确“检察权”为独立行使且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国家权力,在刑事检察方面行使职权。在现今中国立法中,“检察权”为独立行使、蕴含极强的法律监督属性、包含多项职权的国家权力,发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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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公共权力的自主性与保护人民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建立一个职权有限、责任明确,服务民众的政府,以能够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