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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淘宝网每天有超过数千万笔交易在发生,单日数据发生量超过50TB,存储量40PB。新浪微博的总注册用户超过了6亿,日活跃用户达到4980万,月活跃用户1.3亿。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也引发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林华 《检察风云》2014,(6):69-70
微信开店瞄上朋友圈 微信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微信的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了2.71乙,公众账号在15个月内增长到200多万个,并每天保持8000个的增长和过亿次的信息交互。而这些公众号中以营销为目的的公共平台,已经逐渐搭建起了一个“微信卖场”。  相似文献   

3.
购房之后装修骚扰电话不断、购车之后保险公司随之提供"贴心"服务、生完孩子之后立马被各种母婴服务机构盯上……现实生活中,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骚扰已经司空见惯,大多数民众都感受过"被泄露"的困扰。近来,个人信息更是大面积泄露。2011年年底,包括天涯社区等数家知名网站的用户信息外泄,在网上曝光的用户信息条数过亿,被称为"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波及面最广、规模最大、危害最深的泄密事件",而去  相似文献   

4.
韦雪 《法制与社会》2014,(22):69-70
搜索引擎为信息检索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搜索引擎中的关键字广告涉及搜索引擎运营商利用关键字广告泄露、转卖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本文分析了这一行为是否为侵权及侵权途径、救济方法,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与数据利用在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处理作为规范对象,实际上是对数据使用行为加以规制。对数据使用的理解成为二者有效衔接的关键。解析不同时代技术背景下的数据使用后发现,其法律内涵与具体规则是相互影响变化的。相较于信息的数字化,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使用以实现信息的增量和再创造为目的,呈现出新的核心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需对增量信息的数据使用行为加以判断,建议在现有规则下增加用户感知标准。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2):32-41
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行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日益深入,所引发的纠纷亦愈发频繁。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得网络行为数据具备了对用户身份的间接可识别性,因而网络行为数据应归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的范畴。网络行为数据的技术特征与商业利用模式决定了其与用户的隐私利益关涉甚微,传统个人信息理论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也不再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在肯定用户对网络行为数据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入网络著作权利用领域的"选择性排除规则",有望实现保护用户隐私与促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7.
毛宁 《法制与社会》2016,(6):101-102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加深,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在大数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通过对网络用户信息大数据的利用进行精准营销,成为打破传统营销模式的新趋势。网络上的精准营销虽然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我们应从加强保护意识、法律建设、网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来防范电商企业精准营销给人们隐私权带来的侵害与风险。  相似文献   

8.
企业并购是厘定个人信息权利与经营者权益边界的重要场景之一。在单纯的股权收购、企业的合并、分立与形式变更等情形下,原则上不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资产收购的情形下,则涉及个人数据的转让,但此时应考虑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在美国法与欧盟法上,对于资产收购均存在数据传输无需用户同意的例外处理机制。这些机制的核心是数据主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衡量,一方面从数据主体的利益出发,考虑在资产收购后数据原本的使用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则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考虑其对于数据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利益。在并购双方对于用户数据转让存在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应允许企业在并购中转移个人数据,但应给予用户事先或事后作出相反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时代,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使不特定个人的信息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大数据赋能发掘公益诉讼办案线索,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诉请,彰显了司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和力度。  相似文献   

10.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因此,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刻不容缓,本文就此做了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相似文献   

12.
Facebook有超过10亿的注册用户。每个月有超过10亿幅照片上传到网站。网页可以用超过50种语言呈现,还有数十种语言正在开发中。如果这是一个国家的话,它将是世界第二大国。  相似文献   

13.
裸奔云时代     
邱科星 《法人》2013,(4):50-51
网络信息的财产属性在大数据、云时代毕露无遗,商业的逐利本能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日益成熟联手铺就了一条以牺牲网民隐私为代价的掘金之路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网易邮箱偷窥用户邮件内容,就此引发了公众对个人网络信息安全隐患的担忧。一时间人人为自己的隐私惶惶不安,一个广告公司、一个手机软件即可对你的个人信息和行踪了如指掌,人们还  相似文献   

14.
张婷 《法制与社会》2014,(16):236-237
随着全球现在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现今,几乎人人都曾有电子邮件中有大量不愿看到的推销广告、手机短信中各式的骚扰、垃圾短信,甚至刚买完房,买完车后的神速装修公司、车险业务介绍等情况,更可恶的是还会导致诈骗等严重犯罪,严重扰乱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本文正是针对当今社会面临的困境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动态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交易当事人处于持续性数据收集或传输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排他地控制个人数据。上述特性使得数据交易不能被界定为数据买卖,数据处理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数据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关系与数据处理关系的不同,使得数据交易具备双重法律结构。一次完整的个人数据交易同时包含表意人的承诺与个人的同意,前者属于意思表示,后者则属于准法律行为。与之相应,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组成,前者主要受合同规则调整,后者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二者效力应分别判断。在规范适用上,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原则上得准用法律行为规则。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各守其分,分别规范数据交易中的不同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考虑到数据处理也是合同项下的行为,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在例外情况下穿透双重结构,协力实现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6.
郭传凯 《法学评论》2024,(2):122-132
数据抓取不仅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更频繁引发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成为学界与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产权配置思路下的“数据库保护权”“数据生产者权”等方案不仅违背了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原则,亦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性难题,法益衡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对无涉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法益衡平实际是在保障数据自由流通的前提下,识别数据形成的何种竞争优势值得通过禁止抓取的方式予以保护,具体过程应根据数据控制者是否采取技术性措施以及前述措施的不同类型进行讨论。当涉及个人信息时,法益衡平还应确保抓取方立足信息的可识别性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此过程中,敏感个人信息应被强化保护,数据体现公开个人信息时,抓取活动一般应被允许。  相似文献   

17.
<正>根据北京广播电视台与中科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中国音频用户全景调研白皮书》(2021)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播客平台用户规模超过7亿人次,渗透率达51.8%。网络音频行业包括了播客、有声书、音频直播、广播剧等在内的多种内容产品,这些内容产品均可在网络平台上获取,构成了内容丰富的播客平台。但随着网络音频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1,(5):97-103
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三者在民法意义上的本源与价值都是个人信息,只是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同,数据与个人信息为为载体与本源之关系。《民法典》对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不同规定,保护着不同类型与范围中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是对科技双刃剑下公民权益保护的有效回应。《民法典》对于私密型个人信息的隐私予以法律赋权;对于需均衡使用与保护的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对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予以前瞻性开放式法律规定,三重法律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政治内涵。  相似文献   

19.
张涛 《现代法学》2023,(5):52-72
随着数字风险社会的兴起,个人所处的数字环境日趋复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这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更新。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回应了数字风险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中的适用与展开,应当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地位及配套规则、完善预防性监管措施、优化风险预防的司法因应,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0.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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