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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绑架人质以勒索赎金的案件,做案人手段卑鄙,极大地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属应从重从严打击的恶性犯罪。司法实践中在讨论对绑架人质的罪犯定罪量刑时有分歧意见:有主张定抢劫罪,有主张定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有主张不定牵连犯而二罪并罚,还有主张类推为抢劫罪,等等,这些意见的分歧暂且不讲,其共同点是一致的,即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不适应惩罚绑架行为的需要,如在实践中将绑架行为适用该条文,只会导致重罪轻判。由此看来,修改非法拘禁罪条文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只需在条文中加以“公开”二字,即将刑法一百四十三条改为“严禁公开非法拘禁他人……。”这样就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开了,同时制定有关绑架人质罪的条文,以严惩此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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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如:非法拘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本罪与绑架罪的界定、本罪针对犯罪对象等问题规定的都不甚完善。本文认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从宏观的角度全局把握,导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我们需要完善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立法,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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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不依法律规定,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违反法律规定,拘留、监禁、关押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客观基础,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只要是足以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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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行为构造研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旨在剖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构造。首先就非法拘禁罪之客观行为进行了本体研析,界定了"拘禁"与"其他方法"之内涵。随后,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探究了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的时间限定问题。在此基础上,述及非法拘禁罪客观行为之前提条件,并认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必要时也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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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多发型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对他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伤害等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又涉及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表现情况,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认定中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非法拘禁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与交叉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界定和探讨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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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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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在一定情形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涵盖其中。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也不限于拘禁,只要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而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对于实践中行为人既不捆绑也不扣押受害人,而是夜以继日的看守、跟踪,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成立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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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几个比较模糊的行为的界定 (一)关于为索债而扣押、拘禁他人的 《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19号]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按照该规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实践中注意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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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起实际的案例,对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的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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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有专门法条予以规定,但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屡有发生。为了司法机关更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犯罪,笔者试在这里对当前认定非法拘禁罪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一点探讨。对殴打“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主观心理的认识。《刑法》143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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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是办理非法拘禁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查处非法拘禁案件的时候,要按照刑法规定,对那些控告、检举和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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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诠释客观构成要素的目的在于,确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应是复数法益的观念,即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健康安宁专属权为其复数法益的内容;非法拘禁行为是对现实并具有实现可能性自由的侵犯,对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并不存在成为行为对象的可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样态的界定必须从"拘禁"、"限制"和"剥夺"的比较分析入手,剥夺和限制的行为样态都属于行为方式,拘禁的行为并非单单指禁锢行为,也包括对身体部分的拘束行为;在以法条的衔接和协调的视角来看,重新解读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各自的内涵以及两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厘清法条内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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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范畴,其本身就包括了对被害人使用拘禁人身的强制行为的情况,故刑法明文规定了由非法拘禁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所应当承担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刑法又明确规定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至于转化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成立转化的关键是对暴力行为进行分析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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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主要是基于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掺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对此无任何争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至于对"他人"、剥夺他人身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