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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覃远春 《河北法学》2011,29(9):96-106
赌博乃参与人依赌事或博戏规则而为之射幸合意行为,民法须关注赌债性质和效果。由于欠缺针对性规范,司法实践仍存不少疑问。与赌债最相关联者为不法原因给付与自然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行性规定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当社会观念与道德标准对行为的容忍度发生变化,不法原因给付可向自然债转化。不同的赌博行为对公序良俗、法价值目标的影响不一,民法对赌债应区别规制。未受行政处罚之"群众娱乐性博戏活动的给付"析出作为自然债,合乎社会观念和人性需求,而受到处罚部分则作为不法原因给付。赌债分离及其区别处理是自然债之于传统问题民法新视角的贡献。  相似文献   

2.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相对于民事债务的概念,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其所给付的利益,则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必须回答当事人的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必要调整的目的,自然之债不应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应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如果能在明确自然之债性质的基础上,厘清自然之债的构成要件,就可使之获得规范意义,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资案件裁判之用的概念工具。  相似文献   

3.
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自然权利有别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和民法法律权利,它是给付不受强制执行,但义务人自愿给付后即可保有给付效果的权利。其中自然债权长期为民法理论和实务所承认,由于其涵盖不了物权请求权的自然化状态,因此有利用推理、类比等方法提出自然物权并进一步概括出民法上自然权利的必要。在关于民法上自然权利本质的观点争论中,“自然(道德)权利升华说”相较而言是较适宜的理论。该类权利是道德与法律约束共同交集生成,个中展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融合,道德伦理、一般社会观念与法律的特殊衔接是理解其实质的关键。民法上自然权利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和价值法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在民法领域内的张力与协调,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民法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留置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纵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留置权可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法国、德国等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法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双务契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债权人在相对人未给付时,于一定条件下得拒绝自己对于相对人应为之给付的拒绝给付权;日本、瑞士等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  相似文献   

5.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6.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一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由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将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排除在债之外。债  相似文献   

8.
论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性质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申请发出的支付命令,强制债务人的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或提出异议的法律制度.督促程序是保护特定债权的略式诉讼程序.程序的性质取决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同是保护债权的法律程序,债的性质不同,采取的保护方式亦不同.存有各种争议的债,适用普通(简易)程序;没有争议明确合法的金钱之债,适用督促程序.前者的债是民事纠纷,后者的债是非讼事件.普通程序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完整的诉讼程序,称为正式  相似文献   

9.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10.
违约金制度始于罗马法,罗马法称之为"处罚契约",即后世学者所说的"违约金契约".罗马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并不详细,也不是债的担保的主要形式,而且通常还具有选择性,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选择的权能,他们或者要求履行主债务,或者要求给付约定的罚金.继罗马法之后,大多数资产阶级的民法和社会主义民法都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但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却存有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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