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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以来,湖北省公安机关共解救回被拐卖妇女儿童7947名(其中儿童759名),经工作本人不愿回的3409名,两项共计11356名,占全部被拐卖妇女儿童总数的92%;协助解救外省妇女儿童375名;抓获人贩子8751名,其中判处死刑57名、死缓24名、无期83名、有期7682名、其他处理651名;摧毁犯罪团伙1284个,成员5824名,打拐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尽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全省受到持续不断的打击,但是,此类犯罪活动仍接连发生,出现了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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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广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广东一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绝,愈演愈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十分野蛮的犯罪活动,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文通过分析其犯罪特点及原因,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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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轨迹 ,从而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 ,在刑法中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 ,并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归入拐卖人口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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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又补充规定:“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井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规定是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正确理解和掌握它,以准确有力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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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背景:祝燕涛,女,1955年生,一级警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侵犯人身案件侦查处调研员,负责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侵害妇女儿童案件侦破工作。从警29年,祝燕涛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战线工作了12年。先后参与组织了4次全国性的打拐专项斗争及20余次区域性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集中行动,多次深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的省、自治区,指导、督办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400余起。2005年5月16日中午,在全国妇联召开的一个反对儿童暴力的国家级研讨会上,记者见到了被誉为“中国打拐第一人”的祝燕涛。记者对祝燕涛的采访只能是见缝插针,因为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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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哪些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拐卖人口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二)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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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给家庭、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目前此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公安政法部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并已初见成效。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职能部门要加强打击,全社会要提高警觉,普法宣传也很重要。本期刊登这两篇案例通讯,其旨即在于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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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云南省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从80年代以来,一直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灾区,是全国几个重点的“拐出地”之一。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妇联、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各项侦防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惩治罪犯、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1995年至2000年,全省共破获拐卖人口案件3983起,抓获人贩子8565名,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团伙969个,团伙成员3847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8841名,一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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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自70年代末期开始发展蔓延,到现在已逐渐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1.被拐卖妇女儿童绝对数较大。1994年,河南全省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1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589名;1995年1-9月,共破获此类案件133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319名。目前,全省还有一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待解救,有600余名妇女儿童下落不明。2."拐入"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3年有1590名外省妇女儿童被拐入河南省,1994年拐入妇女儿童1117名,1995年上半年拐入妇女儿童941名。在一些重点市、地、县,"拐入"现象尤为严重。从拐入的地点来看,过去主要集中在京广铁路线以东、焦枝铁路线以南和黄泛区等地,现在,全省各市、地都有拐入外省、区妇女儿童的案件。3."拐出"数量逐渐增多。河南省近年来有大量妇女儿童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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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罪量相对较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在法理上属于特别自首,没有必要删除该免责规定。应当从刑罚配置的合理性入手,给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类似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规定,从而实现最大可能地保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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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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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以来,各级政法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以《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武器,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这对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拐卖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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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球第三大非法获利来源,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犯罪”。欧洲,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人口贩卖的最大目的地。跨国拐卖人口这种21世纪的奴役形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地干扰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跨国拐卖人口对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尚属边缘问题时,欧盟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积极考虑遏制对策、开展具体实践。几十年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已成为欧盟人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欧盟致力于在国内和世界各地使用“3P”做法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起诉贩运者,保护受害者以及预防未来犯罪。在打击、预防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过程中务实高效,立法和机制建设也比较成熟。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欧盟的做法为我国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了样板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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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山水相连,边境地区经贸与人员往来频繁,随着近些年"越南新娘"受到热捧,中越边境周边边民利用自身所处地理优势参与到跨境拐卖越南女性的犯罪集团中并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针对边民参与的中越跨境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现状特点,研讨犯罪管辖、共同犯罪与拐卖犯罪加重情节等问题,希望能为打击和预防跨境拐卖妇女这一严重的犯罪活动提供些许帮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使边境拥有一个较为良好的环境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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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这种犯罪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正当权益,而且直接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幸福与社会安宁,使许多受害者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惨结果。在犯罪活动猖撅的地方,治安混乱,风气败坏,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是社会主义制度所绝对不能容许的。必须坚决给予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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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7年河北定州集中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开始,20年间,我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打击,从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归纳出来有以下几点。一、提高对打拐工作的认识,是搞好打拐工作的前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威信。1996年6月,国际刑警组织第十四届亚洲地区会议在曼谷召开时,越南代表就侵害妇女儿童犯罪问题进行了长篇发言,多次提到越南妇女被拐卖到中国,并宣称中国已成为贩卖妇女的主要市场;二是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三是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使受害者失去人格,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四是引发多种不安定因素,一些受害者的家属为找到亲人,变卖家产,精神失常,甚至含恨去世;还有的受害者亲属,异地串联,联合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1995年,部分丢失儿童家长联合起来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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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