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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山现在是西安市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名人了!“名人”吕福山是农民出身,小学文化,在西安市蹬了多年三轮车,外表看起来是个极其普通的农民工。这个农民工的不一般在于他懂法,尤其是跟蹬三轮车有关的行政法。这些年他利用自学的法律知识与公安、街道打交道,赢了官司,讨回了权益。现在不仅农民工们对吕福山刮目相看,就连政府的干部都“敬他三分”。农民工吕福山成了“草根英雄”,于是就出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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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轮车夫竟然百折不挠跟交警大队打了5年官司,告过20多个政府部门.日前,这个名叫吕福山的西安“车夫”收到了胜诉判决书(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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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1岁,系安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系安阳县人; 2000年4月20日晚10时许,李某、王某在安阳市某溜冰场遇到了曾与其有过一面之缘的吕某(女,17岁)、柴某(女,16岁),遂将吕某、柴某带到安阳县白壁镇某学校的学生宿舍,李某让王某找借口将柴某带走,并告诉王某“我要和她在这里‘办事”’(意即要和吕某发生性关系)。俟王某带走柴某后,李某在宿舍里对吕某亲吻、搂抱,吕某将之推开,并说:“你这人咋这样!”李某遂停止了对吕的侵犯并走出了宿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走进屋里,始对吕搂抱、亲吻、遭吕推拒后,继用刀子威逼吕某脱掉衣裤,对之进行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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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25岁,农民)在砍伐屋后杨树时,因杨树归属权问题与被害人吕某(男,67岁,农民)发生争执。为了不让王砍树,吕说道“要砍可以,除非先砍死我”,并用身体护住树。王遂冲过去抓住吕的衣领和胳膊将吕甩出3米之外,并继续砍树。吕爬起来又扑到树上,又被王甩倒。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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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中,了解到当事人“告状难”的一些情况。主要表现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上互相推诿,造成案件旅行,当事人来回奔波。笔者就“告状难”几个问题,谈点粗浅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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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曾经一度以“上访”闻名遐迩的告状村,转变为现如今无一村民上访,群众安居乐业的“安乐村”,继而成为孟庄镇乃至辉县市治安稳定的“标兵”。河南省辉县市三里屯在村党支部书记牛世恩的带领下,实现了“由乱到稳”的质变——“民心不可昧、民意大如天”。说到牛世恩,还得从他主持工作前的三里屯说起。由于多方面的复杂原因,相当一段时间三里屯村村民人心浮动,一片混乱,告状成风,是全市出了名“的告状村”。群众对干部意见很大,干群关系一度紧张,群众把状告到市委、市政府,告到了省城郑州,告到了北京。群众对干部评头论足,对村里的事议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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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设立了人民法庭。其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但有些人民法庭在工作中过份强调发挥群众调解组织的作用,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起诉前都得先经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调解,否则不受理。这虽然使一些纠纷解决在基层了,减少了法院的诉讼,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麻烦,形成了新的“告状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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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受理的伤害案件数与实际发生的案件相比相差很多,群众“告状难”仍很严重。本文拟就伤害案件,“告状难”的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伤害案件“告状难”的原因造成伤害案件“告状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六个方面:一、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伤害案诉讼增加。以往很多伤害案件主要是由领导解决,内部调解消化,“好人不打官司”的千年古训仍在群众中有很深影响。而随着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现在把诉讼看成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致使到法院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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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30年代,时为国民政府的天津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被后人广为传播的著名案件“杨三姐告状”,当时的法官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开棺验尸,终于使凶手显形,为杨三姐伸了冤。而70多年后的今天,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里,再一次上演了70年前的那一幕。2005年7月,策划导演了今版“杨三姐告状”的主角邢为国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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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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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24-128
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日“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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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2日,应吕×的要求,被告戴×从邻居处代借15000元给吕,由吕给他的朋友做生意。借款期满后,戴屡次向吕讨款,吕均以款未取回作答。8月10日,被告讨不到款,便邀吕喝酒,尔后回到吕的宿舍,当吕入睡后,戴正欲休息,发现吕装有巨款的手提包,遂将包径直拿到出借人家说明款项来源并当着出借人的面清点包内的现金26000元,被告拿出其中15000元还清借款,随即携带余款到村公安员家投案,因公安员外出,戴在其家等待。经吕向派出所报案,在公安员家抓获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