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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扩张的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是知识产权的效力所不及的知识领域与知识的某些方面,它不仅是对抗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旗帜和理论武器,也可以解决反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扩张的社会力量的集体行动问题,还是创造的前提和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知识的公共性、共享性以及历史继承性。尽管公共领域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它也有假设前提虚假、作用范围有限等局限性。公共领域的局限性可以被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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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Dastar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捍卫公共领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TRIPs协议签署起,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在世界经济最近十五年不仅能看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也能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强; 知识产权已在从人类基因到互联网的范围内扩张了,而且还通过法律支持的数字藩篱、延长的著作权期限和增长的罚金加强了。”这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对立面” (Opposite)公共领域的关注。美国1998年著作权期限延长法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扩张和公共领域萎缩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该法案因2003年最高法院的埃尔德雷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Eldred v.Ashcroft,下称埃尔德雷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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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公共领域不仅仅是国内法框架下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的总和,又基于各国的法律、政策、时间以及习惯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国际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具有国际公共领域地位的、明确不属于任何国内法的专有权利范围的知识产品以及其他在任何国内法的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品,即使受到各国国内法有关使用方面的诸多规则的限制仍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领域以及更多地以一种积极意义上的管理人或集体义务的身份为特征或者以通过集体授权而加以使用和受益为特征的国际公共领域的概念。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应当是在公共获得与私人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确保国际公共产品的传播得以发挥最大效用,然而其从本质上便利甚至促进某些知识产品从国际公共领域转化成私权领域的政策的产生,甚至可能会超出其本身范围在有争议的政策基础上产生专有权利,但同时它又为国际公共领域的明确及维护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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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法制上的公有领域,学理上一般认为是属于任何人都可自由、无偿进行利用的范围。然而公共领域长久以来一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因而如何落实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便成为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中公共领域的确立、维护和健全日益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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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财产化批判与超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财产化的误区在于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语境下不存在公地悲剧,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亦不能证明知识产权正外部性内在化的正当性,我们根据搭便车来思考知识产权是错误的。然而,经济学理论也无法告诉我们,如何在私人产权和公共领域之间划定一条正确的界限。知识产权的最佳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产业中创新的种类、本质和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变化。Copyleft规则即为超越知识产权财产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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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做出规制。对该法条的理解,主要基于理论分析,并依照《反垄断法》的分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对建设《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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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做出规制。对该法条的理解,主要基于理论分析,并依照《反垄断法》的分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对建设《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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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关键设施理论的争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都是促进创新和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不过这两种立法在追求这一目标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那些可能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来推动创新和增进社会总财富的, 而知识产权法则通过为新的有用的产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确立有效的产权,来激励创新并进而促进社会总财富增加的。因此,是否会降低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动机,就成为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适用关键设施理论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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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具有内容多、理论深、技术性强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讲授知识产权法难度较大。笔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知识产权法这一学科易于理解。同时,笔者针对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