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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证据包括侦查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和侦查机关未收集而仍由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司法现状中,律师是不可能毁灭这些证据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某些人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而臆想出来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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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罪赃款“公用”质疑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贺剑强一、问题的提起某市检察院查处当地一国有企业经理罗××受贿案,侦查部门认定罗××收受贿赂148500元,除去用于业务的部分39400元,移送审查起诉受贿金额为109100元。起诉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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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壮大起来,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缓解了农民的就业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与此不和谐的现象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特别是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案件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虽然,政府、劳动、政法等各级部门根据现有的法律,通过民事、行政等多个途径积极对恶意欠薪案件予以处理,但效果并不明显。至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纳入刑法典的管辖范围,给恶意欠薪者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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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火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引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既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该原则得以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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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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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从承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将促使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转向以平等对抗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为“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改革提供契机,此外,还有助于进-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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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典,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通过本文阐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涵义,分析其实施困境,借此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构建再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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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末综合世界上主要国家对罪刑配置深入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刑法结构。该刑法结构从入罪和刑罚的角度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靠拢。但是,在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严而不厉"需要反思和进一步发展。"中罪中刑"的刑法结构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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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具体成果,“援法断罪”反映中国古代司法的形式侧面,包含了丰富的技术内容与程序要求。“罚当其罪”兼具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实质追求,强调了罚与罪应均衡。立法应追求文本、规范中的“罚当其罪”;司法则应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罚当其罪”。“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丰富内涵不仅囊括了立法与司法等法律技术操作,还着眼于整个审判秩序的规范与建构;其思想渊源、发展脉络、制度形态蕴含着中华原生法治文明的独特创造力与理论魅力。当代法治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便与“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一脉相承,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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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不强迫自证其罪的侦查行为规则下,如何履行贿赂犯罪证据提取的行为规则,根据贿赂犯罪证据体系的形成、证据的"提取"行为以及自愿"自证其罪"的行为规律,阐述了如何能够使贿赂犯罪嫌疑人自愿"自证其罪"的取证方法。在贿赂犯罪的侦查活动中,犯罪证据的提取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提取的区别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类型是以言辞证据为主要特征的证明体系,因此,口供在对犯罪行为的证明起到重要的作用"。不难看出我国的新诉讼法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规定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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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我从办公室调到侦查监督科工作,干惯了“办文、办会、办事”的服务工作,面对业务工作有点无所适从,但领导和同事们都很关心我,让我审查一些案情简单的案子.一个多月下来,竞也审结了几件。无论是写法律文书,还是对证据的审查、分析都似乎有了驾轻就熟的感觉。但不久,却有一件“简单”的案子让我从盲目乐观中清醒过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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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上海市禁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已经说了好多年了 ,也立了法了。但在这些年里 ,有关部门从“言禁”到“严禁” ,又从“严禁”回到“言禁” ,折腾了几个来回 ,似乎也“眼开眼闭”了。于是 ,法律上“有条件”地禁止 ,老百姓“有条件”地燃放 ,也只能是最合理的选择了。然而 ,就在这种“合理性”选择之下 ,燃放烟花的烈度越来越大 ,烟花的杀伤力也越来越厉害 :手炸断了 ,眼炸瞎了 ,终于还弄出脑袋被炸飞的事件来了。人们这时才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乐极生悲 ,弄出人命 ,似乎不好责怪政府。自己买的 ,自己放的 ,若挨炸的是别人 ,还可以另当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