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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理论检视与实证分析(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引言在较为普遍的认识中,律师是当今中国具有优越地位的一种社会职业。这种认识的形成,一方面自然缘于律师业同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以及律师业对社会生活过程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缘于传媒(特别是文学艺术创作)对律师业概念化、表象化的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所作出的渲染和描绘。对正义的执著追求,丰厚的收益回报,巧妙地规避法律或利用法律的疏漏,以及浪漫甚而传奇的生活经历,这些通常是文学和文艺作品刻画律师的惯用基调。然而,中国绝大多数律师并未能实际感受到职业地位的这种优越。律师执业过程的实际境况不仅与文学和文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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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集中反映了十六大以后党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观点,其中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思路越来越清晰,具体路径越来越明确,这就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在与其他职业群体一起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护法律自由、正义价值的伟大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不仅仅是精通法律之人,还应是法律和理性的化身,体现着一种蕴涵于规则之中的对于人类的同情心和对于正义追求的执着。
律师职业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公民权利发展的需要,律师注定不可能成为权力的代表,而必须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所以,律师职业的政治性也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律师走进社会政治生活、参政议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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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方兴未艾,法律职业人员的考试、选拔、管理与监督制度也随着《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骨干法律的颁布初步形成体系,但就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整体而言,仍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本文将主要介绍一下笔者在日本学习期间所接触和了解到的日本法律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情况,希望对中国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制度有所借鉴。一、日本实行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在日本社会,国家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法律职业人员被认为是社会特殊精英阶层的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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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中国,律师因为是客户利益的捍卫者而被社会视作是可信赖的道德良心者、律师因为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则而被社会视作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因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报酬而被社会视作是各行各业中的显贵。与此相应,社会便要求律师有崇高的正义道德之心性、要求律师具有知识上的独立性、要求律师遵循良好的行业规范。显而易见,对律师提出的这些要求乃是以社会对律师的那些看法为依凭的,当然也是颇为合理的。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上述对律师的看法却丢失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维度,而这个维度便是律师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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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实地采访前不久,记者一次外地出差,打的赶赴首都机场。在出租车上,司机看见了我手中的《中国律师),主动与我谈起了律师这门职业。这位三十五岁的司机今年开始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法律大专学习,准备在四十岁时通过律考拿到资格证书。他认为律师职业很崇高,是为老百姓仗义执言的。他直言,律师职业的高收入,对于象他这样的小康阶层不无诱惑。记得在1994年对北京市民所作的社会调查中,首都市民对各种职业的好感中,律师排名第三位。而近两年来,由于社会不正之风和拜金主义的影响,极个别律师队伍中的害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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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观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而同时,律师职业作为追求正义的关键一环,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如果简单地从表面概念上理解“代理人”的内涵,往往会导致律师成为当事人的“代表人”,从而贬低该职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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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认为职业道德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以前我在法院工作了很长时间,与许多律师有过接触。现在到了上海,又在上海司法界与律师界交了很多朋友。我认为,职业道德是一个应当引起青年律师高度重视的问题。谈职业道德离不开律师职业的目的,从律师协会对青年律师进行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促使青年人选择律师职业依次排在前三位的因素是收入、具有挑战性和较大的自由度。没有多少青年律师是因为律师能为现实社会正义和公平起到促进作用而选择这个职业的。这固然有一个社会环境问题,如律师地位低、法制水平差等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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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春秋时期子产与邓析两者之间的斗争所蕴含的中国传统法制理念出发,阐述在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构建的律师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冲突是造成现今社会对律师负面看法的一个重要人文因素。本文认为律师文化中正义是其追求的内在价值,但律师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与法官角色定位的不同,律师不是正义的代表。律师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安排,是扶正正义天平的一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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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为良知与公正的化身自执业以来,马军律师始终将法律和正义放在首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卫士。他所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从过程到结果,无不体现出他的胸怀、胆识、雄辩和热忱,无不体现出他作为律师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和对法律的捍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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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职业法律服务队伍加剧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距离的时候,目前在中国一些乡村存在的“赤脚律师”铺设了一条“接近正义”的桥梁。赤脚律师主动的“迎法入乡”,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在农村法律服务体制中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而且是在乡村社会重建了“法律服务”的概念,即以长远的人情交换而非现时的金钱交易为基础的法律服务。因此,赤脚律师与单求经济利益的黑律师有着本质的差别,他们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与乡村社会自生自发的利益表达方式之间面临着冲突,所以,赤脚律师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困惑,也即所谓“周广立式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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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然的视野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原告与被告构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仲裁者,形成我们常说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在这样的一个诉讼结构中,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叉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然关系之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有违人愿: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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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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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
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一是指两者职业互动,即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和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二是诉讼行为互动,即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秉承法治精神,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诉讼职能,规范地实施各自的诉讼行为,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与廉洁,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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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权是律师群体的一项重要职业权利。尽管在中国没有被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被明确为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力量相对均衡才能有效保障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50条虽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规范,但该条第2款的规定仍有四点不当之处,包括违背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超越法律的规定,损害律师群体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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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律师群体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且在用自身的实践起着宣扬法律的作用,因而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律师在执业中尤其在做刑事辩护人时可能会遇到职业伦理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作用。本文对此做了理论上的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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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转型:坚守正义、守护良知和维护荣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既要代表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要看重正义和司法公正。律师应当成为社会的一个阶层,构成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构成公民社会一个最成熟的层面,成为反对专制和建设民主的重要社会力量。新世纪初,中国律师随社会政治转型再次面临新的转型,律师将从传统职业角色中走出来.部分地转向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律师职业转型应当适度保持传统本色,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根本使命,以守护社会良知为职业本分,以维护共同体的荣誉为最高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