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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董事会决议的性质及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概述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决议之一种,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行为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以公司为例,法人是公司本身,法律将公司拟制为“法律上的人”。法人与自然人在社会功能和行动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比如,人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大脑;公司有自己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大脑发出一条指令,通过肢体去完成;股东大会作出一项决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去实施。人有免疫系统,防止细菌感染和入侵;公司有监事会,防止董事、高管及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所以,在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行为主体,称为法人。  相似文献   

3.
公司担保决议体现着公司内部的担保意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时,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所表达的担保意思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如此,相对人自应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探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担保决议仍然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等效力瑕疵形态,但该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作出选择,不得规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决议或者决定公司担保事项;公司章程未作相应规定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周淑梅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的规范上与大际法系国家保持一致,采取双重委员会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5.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王志诚 《北方法学》2017,11(4):96-108
《民法总则》第85条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或章程作出决议被法院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第170条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工作任务人员的行为后果进行规定,但对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进行系统整理,仍存在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内容违反法令、决议不成立以及执行人员职务范围外事项所为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时无法通过解释得出合理答案的法律漏洞。通过整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和学界对公司法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的梳理,并对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和无权代理说等不同见解的法理基础和源由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利益衡量说。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的规范目的、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等因素,来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
刘毅 《人民司法》2016,(4):38-4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与瑕疵公司决议相关的各类诉讼纠纷,即为公司决议争讼案件。此类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由于在诉讼主体、审理对象、判决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且通常法律关系复杂、牵扯利益多,因此程序保障的  相似文献   

10.
中外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是合资企业领导体制中的一个最要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发挥董事会作用问题作些粗浅探讨。董事会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一性质,决定它兼具最高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其表现: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节和主管部门干预,董事会有权根据合营各方的意志在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内,自主安排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在横向经济法律关系中,合资企业作为中国法  相似文献   

11.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12.
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13.
钱玉林 《法学》2005,(3):94-100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作为一个会议体的机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挥意思表示的功能,但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局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冲破了民法关于法人决议的法理架构,尤其是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不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拘束力,但对第三人和股东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ST宏智的“双头”董事会源自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双头”董事会是否合法有效 ,即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 ,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定的法律性质———是否具有强制性———至关重要。针对我国相关规定暴露出的若干缺失 ,应该采取弥缝补苴的办法 ,通过富有开创性的实践以逐步提炼出公司治理纠纷的相应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介绍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中的不定项选择题(三):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了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  相似文献   

16.
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共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表意人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则主要体现为对第三人即公司管理层具有约束力。从股东大会的组成、决策的会议形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来看,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即只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一般事项的决策宜由董事会承担。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处理必须贯彻类型化的思考模式.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后果不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因此.为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飞 《法学》2007,(11):80-91
"转投资"历来是我国公司法学界争议颇多的概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部分)再次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内容。从理论观点与立法实践来看,将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可能比较妥当。就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而言,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无相应规定时作出决议,而公司经理能够从董事会获得转投资的决议权。根据公司违法转投资的不同情形,可能会出现无效、有效两种结果,但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8.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目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介绍英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法律移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英美法的公司秘书①制度:移植对象研究 公司秘书是源于英美法系的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英国公司法对于秘书的法律地位、资格、职权、任免程序等规定得最为详尽。美国和州公司法传统上也将秘书列为最关键的高级职员之一,赋予其重要职责。 1、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 通常认为,英美法的公司秘书具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公司组织机构中,隶属于董事会,是协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助理机构,英国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在近100年内经历了重大变化。上世纪末,秘书只是普通文员,未经授权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20.
监事机构诉讼权是法律平衡公司董事会与监事机构之间因权利中心转移造成监事机构监督乏力 ,股东权益遭受侵害后无从救济的两难境地的精巧设计和解决办法。在我国 ,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职能弱化 ,存在明显漏洞 ,现行法律难敷应用 ,故应及时确立公司监事机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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