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韩凌宇 《法制与社会》2011,(19):82+86-82,86
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文中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检察机关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的公害行为的时常发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保护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诉讼制度在保障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迫切要求有一个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状,对于我国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若干具体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  相似文献   

3.
郑帆 《法制与社会》2012,(22):125-126
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思清 《法商研究》2004,21(5):57-64
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由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赋予被害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起诉权 ;有的允许任何公民提起诉讼 ;有的则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 ,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刘华英 《当代法学》2016,(5):119-127
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明确设置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却并未一般性地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检察系统已经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国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者诉讼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对纯粹公共利益和复合的公共利益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确认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权、参诉权、调查权、辩论权、撤诉权、和解权、上诉权和抗诉权等诉讼权利,基于理性和平衡的理念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被明确写进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文章旨在对照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7.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8.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9.
当前起诉主体缺位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的重要障碍。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现实需要。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实践探索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理论界扩张检察权、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例、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大声疾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从司法实践进入了理论设计与制度设计的层面.然而,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分析后可以看出,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我国现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而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权力行使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古已有之,但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则限制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因此,如何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立法例,继承我国传统历史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在我国现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框架内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检察机关支持、督促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李波林  周欢 《法制与社会》2012,(29):113-11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已写进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以制度为载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刻不容缓.具体而言,应当分别从诉讼原则、诉讼范围、举证责任、诉讼程序方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15.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彦敏 《中外法学》2011,(1):161-175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6.
当前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立法上的规定,致使这种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角度进行研究,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和缺陷及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之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7.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相似文献   

18.
正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性规定,而仅仅是一个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即只是原则上确认对某些领域中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非直接关系的主体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制度化。首先,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化以及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8,(6):117-124
民事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民事诉讼发展的新生有益制度,在公共利益受损但缺少救济机会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必然侵犯公共利益的特性,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新生问题。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针对抽象公共利益救济上的制度设计具有重叠、竞合关系,且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特定的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受侵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能够救济具体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故而实无必要设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免导致制度剩余和不相容的问题出现。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