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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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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毅 《山东审判》2001,(2):51-5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三个分立”和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各地法院普遍推行了以立审分立和审限监督为核心的“大立案”改革,旨在确保程序公正的新的审判管理模式正由此得以建立。但由于流程管理改革涉及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兼顾问题,且具有程序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对于诉讼及审判管理各阶段之间衔接的协调性方面要求较高,而目前一些法院在流程管理改革的探索上还只是  相似文献   

2.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正> 近几年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在实行行政信访职能向告诉申诉审判职能转变的实践过程中,着力理顺诉讼环节中的纵横关系,疏通诉讼渠道,增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能,强化告诉立案,坚持“立审分立”,革除“立审合一”这一弊端,尽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申诉案件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再审不回原审判庭处理”原则,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本文就“立审分立”谈谈我们的一些作法和体会。一、“立审合一”的弊端所谓“立审合一”就是将审查起诉,决定立案与实体审理两个诉讼阶段作一个诉讼阶段处理。这种置程序法严格的程序性而不顾的“立审合一”,不仅是对法定诉讼程序的否定,而且衍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甄贞 《法学家》2001,(2):20-28
现行刑诉法对原庭前审查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将庭前实质性审查改变为程序性审查,取消了庭前案卷移送制度.而司法实践对该程序的改革更是超前一步,将审判流程管理职能也赋予了庭前审查程序,实行立审分立,"将审判管理的全过程分为立案审查、庭前准备、排期传递、跟踪督办、依法审理、案件评查、违法处理、结案归档八大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以及运行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①使立案庭掌握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审判庭分工负责、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5.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实现案件统一管理、规范审判流程、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理紧密相联,做好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业务分工方面,还存在某些职能划分不明确、不统一,少数案件  相似文献   

6.
完善审判管理的核心──分权制衡 权责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无审判流程管理部门,导致案件审理的随意化。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立案——庭审——会议——宣判——执行。目前法院行使上述职权的部门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审判方式改革所强调的立、审、执分立。这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正因为缺乏衔接和制约,又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导致各环节权力的行使随意化,出了问题由各部门领导或分管院长来协调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将审判流程中各环节的管理权放到院领导手中,不易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影响审判工作效率。院长、庭长行政管理杜的审判化。院长…  相似文献   

7.
实行“三个分立”即立审、审监、审执分立,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对再审案件是否也应立审分立提出质疑,其主要观点是:一是认为由立案庭启动再审程序,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必然在立案和审案上造成标准掌握尺度不一,致使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的案件被提起再审,有违“精审监”原则;二  相似文献   

8.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再审案件立审分开的实行,传统的再审理论根基和以复查为基础而进入再审的审判模式受到的挑战日益明显。如何实现由申诉复查向再审立案审查的转变,彻底改变原再审复查模式的种种弊端,与现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合拍,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回顾和反思,分析了民事再审立案审查法定化的必要性,并对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9.
《当代审判》2003,(3):8-9
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系再审立案中的程序性工作,原与对再审案件的实体审理合-由审判监督庭一并处理。2000年后,在立审分立改革形势的推动下,逐步与实体审判相分离,并由立案庭负责。截止去年底我省有53.5%的人民法院实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简作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0.
1999年以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省院《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审判方式、审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内外监督机制等方面改革,并逐步推进审判组织制度、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一、开展“大立案”工作改革(一)制定了《茂名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程》。前年11月份,该院制定了规程,对大立案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实行统一立案,所有受理的案件都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登记、核准诉讼费、编案号、分流、移交各业务庭。二是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三是开展案件“四排定…  相似文献   

11.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立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针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论,提出了调审分立的观点。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调审合一制度的弊端,接着阐述了调审分立是适应社会条件变化的需要;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调解结案的比例下降和判决结案比例的上升,为调审分立提供了现实可行性;调解中心的建立和实践为调审分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最后提出了建立调审分立制度的构想,即确立正当的诉讼目标,明确规定调解程序规则,完善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2.
诉讼公正、效率及效益等价值取向的实现有赖于审判运行机制的改革与优化。目前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以“大立案”为龙头的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就是在原有的诉讼法律框架内,以审判职权的分解制衡为重点,对其进行调整和设计,即在诉讼过程中,对传统诉讼中人民法院内部职能部门、审判环节和审判职权  相似文献   

13.
<正>自去年以来,我们对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基本上套用的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进和改革,创造具有行政诉讼特点的行政审判方式,形成行政审判特有的风格,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效率,增强了行政审判的透明度。一、改革行政审判方式的具体做法我们探索和实验改革套用的民事审判方式,创造具有行政诉讼特点和风格的行政诉讼审判方式,基本做法是:(一)实行立审分离制度实行立审分离制度,就是将立审分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相似文献   

14.
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目标,处于行政诉讼启动程序前端的起诉受理制度成为改革的重点。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破除限制受理行政案件的“土政策”“潜规则”,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增大,基于严格审查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仍较为严重。如何消解登记立案与起诉审查之间的张力,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审查的对象和边界,既充分保障原告诉权,又依法规制非理性诉讼,是值得探索的问题为此,本刊编辑部推出本期策划,从理论和实务视角剖析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按照这一要求,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在总结以往审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大管理”体系,收到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良好效果。  指导思想:打破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新…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2004,(5):94-96
六、关于审前程序 (一)立案程序: 对于立案程序主要围绕着是否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展开,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论”。有的代表认为立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有特定的诉讼任务,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决定是否开展侦查或审判的关键步骤,因而有独立存在之必要。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论”。有的代表将立案程序并入侦查程序中,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7.
刑事立案监督障碍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案监督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只有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才能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我国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对证据都有着不同的要求。立案条件不能等同于逮捕条件.也不能等同于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   

18.
蒋轩 《中国审判》2013,(2):43-43
正本刊讯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以制度立院,致力于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了一百多项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发放到每位干警手中,使全院上下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一是全面落实审判、案件质量管理制度。该院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制定了《立案工作制度》、《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等,全面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19.
自 1 997年 1月 1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后 ,如何简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成为相当“热点”的问题 ,刑事案件简化审被评价为是对现有审判方式所作的进一步改革。本文认为 :简化诉讼程序并非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及肯定简化审程序中应有的司法理念问题 ,其意义在于可为创建我国司法审判主流模式取得突破性发展积聚经验。本文还就与简化审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如普通程序简化审法律属性准确定位、保障简化审中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简化审中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简化审案件对被告人可否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的“审被交易”、简化审案件的当庭宣判、以及“简化”与“细化”的辨证关系等。  相似文献   

20.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魏晓娜 《法学研究》2015,(4):86-10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实际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政治风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在水平方向上,首先应当在宏观的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法院自身也不能脱离庭审来进行事实认定.在纵向的审级结构上,在打造坚实的第一审的基础上,确立第一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地位,同时合理界定和调整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确保第一审在整个刑事程序体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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