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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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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金海 《河北法学》2006,24(10):176-181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历来是民法领域中的难点,然而我国民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有进行比较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制度替代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3.
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程序,而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在保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纠正确有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保持平衡。民诉法修正案就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事由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突出了程序正当的理念,使再审程序更加符合审判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取法于欧陆的我国民法,为何将民事错误行为独特地表述为“重大误解”,至今仍是我国私法史上亟待破解的一桩学术悬案。“误解与错误区别说”和“误解与错误等同说”皆因缺乏对制度的语境把握和历史考量,从而并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私法史的考察证明,“重大误解”实为“重大错误”,是我国法在继受苏俄法过程中语言裂变和翻译异化的产物,它有别于德国法以表意主义为中心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与合意主义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一脉相承。对此加以厘清,有助于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对这一条款进行准确操作。  相似文献   

6.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3,(77):20-20,25
当前有关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研究成果是明确了申诉再审必须摒弃有错必纠原则,确立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意味着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是再审程序。对这种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有一个新的、涵义还不是很明晰的概念,谓之“司法错误”,以此区别我们一般所指的裁判错误。这就是说,再审依法纠错,纠正的  相似文献   

7.
行政许可条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可条件是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许可条件是申请人能够获得许可的“最高限制性要求”,其设定不仅要做到形式合法,而且还必须兼顾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并以必要为限。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条件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8.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特殊的性质要求其在制度设计时应当符合必要的要求,如对被申请行为的审查要全面,程序设置符合正义要求,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方便申请人等。然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已呈现一些不符合复议制度要求的方面,如审查方式设置单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设置不到位,程序规定过于粗略等,既影响相对人积极性,也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客观公正。本文对此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押可以建立多种审查方式,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0.
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它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诉讼开始时,就需要明确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以便当事人收集和准备必要的证据。进入法庭审理后,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活动,而且关系到在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哪一方当事人补充证据。  相似文献   

11.
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无法根据整体法律制度而得到具有正确性的评价.犯罪的成立,不仅必须符合行为构成,而且必须具备整体法律制度所否定的错误性.中国刑法理论应当借鉴并采纳违法性的概念,以不存在错误性作为出罪的根据.  相似文献   

12.
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同时涉及到私法自治、信赖保护及保护交易安全三大原则,在理论上极有研究价值。就我国现行错误制度来看,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理论,但在继受的内容上由于是不完全引入导致存在一定的概念模糊、体系混乱等弊端,使得实践操作中存有诸多缺陷。随着交易类型和交易主体的多样化,实践中对法条的完整性和操作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将以PICC、台湾以及大陆地区错误制度作为切入点,并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辨明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理论价值与缺陷,并为构建我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获取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无法根据整体法律制度而得到具有正确性的评价。犯罪的成立,不仅必须符合行为构成,而且必须具备整体法律制度所否定的错误性。中国刑法理论应当借鉴并采纳违法性的概念,以不存在错误性作为出罪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在诉讼中经常需要进行各种司法鉴定,但鉴定制度尚未健全。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各种各类的鉴定所需要的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现代文明司法的过程中要讲究文明办案,各个办案环节对时间的要求都有了限制,而鉴定所需时间则往往占用了其他环节的时间,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应当对此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而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裁判遗漏可适用上诉,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增加当事人对裁判遗漏可申请再审,但这些规定不仅违反诉讼效率,而且有损司法公正,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相悖。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比较混乱,而理论界对此现象的关注程度尚不到位。未来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补充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6.
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遂全 《法学研究》2006,28(2):33-42
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天凡 《中外法学》2023,(2):445-462
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括表意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第二,《民法典》第157条应作限缩解释,排除发生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在赔偿责任上的过错要件。第三,若双方对错误之发生均无过失,亦无可归责性,则应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由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错误的发生可归责于相对人,则表意人可免于赔偿。第四,相对方不存在合理信赖,应构成损害赔偿的排除事由,但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免除发生错误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解纷行政重要手段的行政裁决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仅应当完善其制度本身,而且应当拓展其领域。就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而言,除了应重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应当关注行政裁决的基本内涵、司法化、概念的转换等基础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案情]2008年10月24日,原告薛财尤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修武县公证处及第三人薛富勋,认为被告作出的(2007)修证民字第14号公证书的内容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公证书,并赔偿因错误公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第三人薛富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修武县公证处辩称,自己不应当作为被告,而且公证书本身没有错误。薛富勋也主张公证书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0.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政府独立决策的理性不足,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链条中的一个独立子系统,专家论证制度应当由专业的、中立的第三方对已起草完毕的初步决策方案展开论证.在实践中,该项程序制度经常会走向错位,容易同专家座谈、专家参与等相混淆,导致其价值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这就需要从如何选择“专家”、专家怎样“论证”以及论证有何“效果”这三个层面来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展开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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