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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彰显了从严治理权钱交易的政策取向,既实现了间接权力寻租行为的犯罪化,亦解决了事实上属于受贿罪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因证据不足而脱逸法网的问题,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工作的成效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细究之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构成要件在立法用语、实质要素等方面存在叠合或相似,因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结合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两罪的边界进行解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刑事法治目的之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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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1-72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影响了反腐成效。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取消相关客观构成要件限制,将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索取、受贿行为纳入斡旋受贿情形,有利于增强依法反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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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犯罪手段表现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争议。研究认为以后的立法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当中,或者是对贿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事后受财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可以用分解比较法或综合分析法来区别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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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5-86
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有两个,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这两个行为界定的不同,导致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相异。有必要在明确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基础上,探究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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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易犯难发、易犯难侦的犯罪,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受贿罪的预谋性、技术性、隐蔽性、对抗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为了应对被侦查对象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干扰,确保证据扎实有效,侦查谋略在受贿罪侦查过程中的合理运用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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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童伟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3):17-21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国大陆对受贿罪的规定各有特点,大陆法系一般在刑法典中规定受贿罪,注重体系性,英美法系则以单行立法规定,具有实用性。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同于大陆法系,但在罪名的完善和详备方面不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构成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方面更是差别较大,客观上不利于对受贿罪的规制,不利于加强吏治建设,应当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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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如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60-63
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正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受贿犯罪,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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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法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5-37
本文通过对外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考查,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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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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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斡旋人和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关系。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正式批准,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独立设置斡旋受贿罪名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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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对相关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案件不断出现,,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然会有利用在职时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去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隐性权势的影响力和寻租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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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行为给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本文针对本罪认定中存在的几个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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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统一和立法用语的模糊,以致理论界对本罪行为主体中表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等词语所涵括人员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利用影响力收贿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一般观念,近亲属应当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立法统一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势在必行;关系密切的人应当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能够对其产生足够影响力或者心理强制力的人员;离职应当是离休、退休、辞职、辞退或被开除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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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80-82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并未规定这些主体到底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界限。从立法规定入手,通过若干部门法学辨析"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的涵义,进而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