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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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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没有正当的刑法法理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死缓期内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表现并存的情形下,应先对故意犯罪作出判决,并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然后在新确定的死缓期满后对重大立功表现作出处理,按规定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但已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后才发现的故意犯罪,如果未超出追诉时效的,则应作特殊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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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其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积极意义是十分明显的,但刑法第五十条对死缓犯的变更规定仍有明显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即从其缺陷入手,探讨克服其缺陷的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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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变更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变更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重要但似乎被法学界遗忘的课题。本文从变更程序、管辖以及变更事由等方面对死缓变更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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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版权页上之《内容简介》中说:“本书以丰富的历史资料分析,对死缓50多年适用的历史进行了形象化的描述,对死缓的起源、死缓的适用类型、死缓适用的条件、死缓适用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论证,有助于全面认识死缓制度。通过历史性的分析,结合当代死刑发展的趋势,本书提出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对研究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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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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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具有漫长的死刑执行传统,对死刑执行的时间也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现代死刑执行时间的规定借鉴并发展了古代的传统。通过总结分析我国死刑执行时间的历史渊源,区别古今死刑执行时间的异同,可以为我国当前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制度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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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变更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承担的是给付义务的,因发生死亡终止、分立合并等无法履行义务的特殊情形而需要转由其他主体来履行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变更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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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的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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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是一种司法审批程序,导致了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没有可行程序加以保障。强化检察监督实效,就应当改造现行的司法审批程序,而改造司法审批程序,就是要构建起一个内置于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内的检察监督的新程序。通过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模式比较,以及对程序中利益冲突的分析可以看出,构造类似诉讼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三角稳定架构,是保证各利益代表方都能有效参与到类讼程序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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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的新形势下,恰当处理死刑问题,全面反映立法意志、社会心态和司法公平正义,是对法院和法官一大考验。如果偏执一端,将会引发社会舆论质疑、不信任和监督而担险。在减少死刑适用的过程中,除在立法上努力减少死刑罪名之外,在司法中正确发挥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调节作用,也是重要一环。要克服此其中的偏执或左右摇摆现象,公平正义地准确司法,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性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重在引导公众树立法治生活信仰和情结。既预防人性衰退作恶犯罪,又逐步形成宽恕和改造死刑犯的社会心态和气氛,才有望攀上废死之高峰,为法治、人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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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执行变更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实践中,由于目标价值的缺失、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职能弱化,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制约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开展的原因,构建科学、合理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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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满足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现行死刑政策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实体标准。新标准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其实质是综合衡量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主观、客观方面以判断死缓犯是否已不具改造性。故意犯罪的查证应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刑法修正案(九)》后核准程序启动的条件随之发生变化,层报核准审查中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妥当处理原死缓判决错误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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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变更执行逐渐成为刑事执行领域的中心和其中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对刑事变更执行进行法理剖析,引入诉权制约刑权的基本原理,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的权力联动,实现对刑事变更执行过程的理性制约,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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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预算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政府的收支行为,却不同于法律的执行效力.预算的计划性及其执行效力的弹性,本身就赋予行政机关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裁量空间.除此行政裁量空间之外,要将预算执行中任何经费变动都报经立法审批,既不合立法审批的现实,又不符行政执行效率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授权、设定条件等方式,进一步赋予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执行变更中的裁量空间,从而使行政权更好地配合预算的有效执行,使预算执行变更的行政裁量与立法控制保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收入预算的超、短收,支出预算的经费流用与划转、经费追加与削减、经费扣押等,应当是执行变更的主要形态,也是设定裁量界限的规范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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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被解决后,死刑复核程序对拥有死刑复核权法院所裁判的死刑案件应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复核仍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权”与“核准权”分设的特别程序始终未放逐这一立法信念,并以此为进路来设计死刑复核程序,以免死刑核准权被“审判权”架空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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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一种处罚犯罪人的最高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这样,在我国就出现了两种死刑执行方式并存的局面。然而,这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押精神是相背离的,从死刑执行方式发展的历史上看也是不符合其规律的。因此,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统一于注射成为今后我国执行死刑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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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是为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而设的,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当事人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为保障胜诉者的权利,使生效判决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在当前“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法院的情况下,完善我国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显得更加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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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已经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这种经历了辩证否定的权力回归是法治的胜利。但是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还存在一些纰漏和不足,如审理方式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是否应当参与的问题、辩护权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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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死刑执行程序存在诸多不足,检察监督没有发挥出应有效用,问题根源在于人民法院承担死刑执行职能的制度性缺陷.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裁判执行体制,重构死刑执行中检察权的行使方式与效用,基本思路是构建检察官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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