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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中国妇运》2007,(3):35-37
案例一某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三亩田的承包权,承包期为30年。承包后不久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2.
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地价评估机制及加紧建设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机制,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建立农业生产服务机构。三是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充分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确立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刘俊 《理论月刊》2012,(5):100-103
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目前尚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和转让两个疑难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抵押或转让而导致的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代表集体组织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自发流特、逐渐规范和加速发展三个阶段,呈现出鲜明特点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是:保护耕地资源,坚持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不动摇;加强立法,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构建市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搭建平台;加强管理与服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保障;完善配套措施,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5.
《新疆人大》2013,(9):43-44
7月3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6.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改革的核心。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实施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把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且有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庆前夕,本刊记者就土地承包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专访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先。  相似文献   

7.
陈发桂 《桂海论丛》2010,26(3):80-84
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从稳定生产关系的层面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二是从提高生产力的层面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村集体、承包户以及其他集体成员之间在利益上存在矛盾;政策规定与农民意愿之间也存在差距;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待加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推动土地承包与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颁布,是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重要里程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加强权利效力,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该在30年以上,而且允许不限次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民承包士地的若干具体办法。两法一办法将确保我省广大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稳定与农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状况演进发展,被誉为"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这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也是我国农业迈向现代化的未来之路。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1.
《中国妇运》2014,(4):19-19
<正>亮点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一号文件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意图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开拓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2.
承包土地流转的理论障碍与基础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流转首先必须有法律和理论依据。在中共十五大上 ,从政策的角度提出了农户的承包土地可以有偿流转 ,但是由于农户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价值性不明确和承包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性质、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文章在分析承包土地流转的理论障碍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土地流转理论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3.
张洪勤 《人大论坛》2008,(12):24-2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4.
陈晓华 《中国妇运》2012,(Z1):13-16
下面,就近年来农业部门贯彻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工作做一简要汇报。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中央对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高度重视,在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都强调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坚持把贯彻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与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紧密结合起来,健全规章制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是我国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主要法律,但这两部法律均没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使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关于农业方面的立法应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并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对农民权益从生存权保护到发展权保护的进步。  相似文献   

16.
2012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稳定承包经营权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2004年、2005年我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在省委、省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受全国人大委托,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至9月,重点围绕有关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支持、法律宣传等几个方面,对本市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情况开展检查。  相似文献   

18.
国家出台利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土地承包政策不配套,使土地承包法难以落实到位。当前应尽快完善配套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承包户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相似文献   

19.
张柱 《中国妇运》2006,(3):31-31
我出生在农村,作为一名农民的儿子,深知农村妇女的苦衷。非常荣幸在年初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但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权益是每一位农经工作者、每一个共产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记得我接任农经处处长不久,接到了原中卫县城郊乡妇女李淑琴等33户农民的上访信,反映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为此,我们迅速对此事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结束后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历史的角度和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承认承包农户是在政府的号召和鼓励下进行土地承包的,农民通过多年的承包经营,投…  相似文献   

20.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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