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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异体问责才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特别是在发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上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为改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主体缺位问题,应实现以人大问责为核心的多元化问责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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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琪、齐秀强在《理论前沿)2009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目前制约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关键是四对矛盾的存在,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之矛盾,“火线问责”与制度问责、常态问责之矛盾,问责“大”与“小”之矛盾,责任“轻”与“重”之矛盾。因此,为使官员问责形成长效机制,应当着力于三个方面来探寻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之路。一是实行绩效问责,作为官员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突破口。通过绩效评估来强化问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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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问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有着坚实的依据和独特价值。人民主权理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公民问责的理论依据,宪法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其宪法依据。公民问责的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扩大了行政问责的范围;问责热情高,态度坚决;形成对政府权力的全面监督等。当前必须从加强公民问责文化建设、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民问责的相关制度与程序等方面入手,促进公民问责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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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进步。由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诸如问责启动滞后、问责程序不明、问责效果不足等突出问题,而问责快速启动是整个行政问责工作的开端,其充分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与运行的成败。在我国当前现实中,行政问责的快速启动往往难以充分实现,原因是其面临着“集体行动困境”造成的动力不足问题。7·23温州动车事故的行政问责作为我国近年来最为成功的一次重大公共事件行政问责案例,其工作方法和经验能为我们解决该问题提供许多有薷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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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是以归因为基础,以课责为关键的反映问责人与责任人控权关系的机制。在学理上,官员问责存在职责交叉难题、责任归因难题、多种惩罚逻辑的课责难题,本质上是复杂治理形势与民主政治要求之间张力的产物,是全球公共行政现象。但西方学界对中国官员问责制存在两种话语霸权:一种社会中心主义问责观聚焦于选举政治上,关注于选民在问责上的主体地位,忽视国家自身的归因需求和课责能力,称中国没有问责制;一种中国威权主义问责观聚焦于课责机制上,认为中国威权国家政体“无需”和“无力”课责,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攻击。面对西方的问责话语霸权,国内问责研究需批判意识形态攻击,并摆脱理论贫困,从实践中挖掘中国官员问责特殊性,从理论上提升中国官员问责解释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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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
14年问责探索,一朝落到纸面。7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再次发出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强烈信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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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初步建立并逐渐完善,实践中运用得也多起来,但其主要是行政机关同体问责,从根本上说仍然是自己监督自己。每当重大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禁要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问责为何一直缺位?针对人大问责,一些学者和人大工作者也有所讨论。为什么要人大问责?人大问责的依据是什么?特别是人大如何问责?我们期待理论和实际工作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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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存任的问题
质询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问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以问责为常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委托人,应以问责为己任。但是,人大质询的制度设计远未达到预期的问责目的。我国的质询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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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实施领导干部承诺问责追究制以来,在实践中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探索,在多个层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又面,l盏着问责领域狭窄、异体问责力量薄弱、客体责任认定比较模糊等问题。就目前情况来说,可以从积极拓宽承诺问责领域、合理划分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着力推进异体问责、建立健全承诺问责程序的路径选择等方面来完善承诺问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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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 《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9,(3):31-35
自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等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和政府文件中,尤其是2008年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问责风暴,国内一些媒体把2008年称为中国政治领域的“行政问责年”。“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相偏离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姊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现代政府执政的理念。行政问责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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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一些地区推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主体、对象、范围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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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种,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问责制.也即所谓的“同体问责”。行政问责制的客体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效克服了权力机关等外部组织问责时往往只针对有关机构及其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局限。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对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主动提高决策和执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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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以来,一些地方也相应出台了关于问责的细则规定,官员被问责的案例也很多。竹立家在近期的《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指出,回顾和总结一年来的问责实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有几个关键环节需要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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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特点是,问责对象的位高权重;问责事项的涵盖面宽;适用问责的规定详实;问责的程序设置较全面。它具有的积极意义是,切近了官员问责的制度本义,拓宽了官员问责的重要领域,初步形成了官员问责的规范框架。它存在的不足是,问责事项标准不明确,问责方式的规定有失严谨且力度偏弱,对问责主体的责任及追究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存在着难以执行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