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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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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世界》1999年第5期刊载的李济涛、黄德新《论涉及情事变更合同的处理》一文,主张《合同法》施行后可以类推适用不可抗力与显失公平制度来处理涉及情事变更的合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此提出与李、黄二位同志商榷。一、新《合同法》不采纳情事变更制度的原因1999年3月匕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关于清事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  相似文献   

2.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0,(29):82-82
现行《合同法》颁布时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和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6条最终明确了这一规定。该内容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故其是债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该内容是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具体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首先采取比较的方法从国外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引入,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然后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为情事变更正名,具体分析理由,最后得出其应当作为一项合同法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概念难以界定而且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实际操作困难,是我国合同法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在立法中遭受障碍的原因。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具有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作用,符合法律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理应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参照其国内外立法及司法理论,更要在明确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情事变更的价值指向进行综合分析。如此,方可使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一原则将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正鉴于此,统一合同法草案已将这一原则写入其中。但由于清事变更所涉及的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及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因而对这一原则进行探究显得十分必要。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情事(亦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原则:统一合同法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在揭示情事变更原则的现实和哲学根源及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新出台的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加以剖析;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不可抗力制度体系的相关性及法律功能的分配,认为我国合同法在此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建议。  相似文献   

7.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虽然在我国立法中未明文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本文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并借鉴德国的实践经验,引发对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情事变更所致的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立法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明文规定(正在草拟中的《统一合同法》已将情事变更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规定,但还未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经济合同案件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众说纷纭、理解各异.本文试图对情事变更的界定、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以及审判实践中几个具体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为现代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我国现行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已有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司法适用中,同样应当体现情事变更原则,籍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但在判决中不应直接援引,而应适用其上位原则——诚实信用或者公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合同须予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然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会遇到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形的变化。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应用情事变更原则来修正合同法。所以本文认为在我国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中也应该建立情事变更制度,以便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现代合同法上有情事变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2.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事由,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为消除因情事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后果,维护市场的安全和交易秩序,很有必要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然而又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信誉较差具有普遍性、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明显存在。加之,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  相似文献   

13.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很大争议,却最终未能在新的合同法中得以设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形成了有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善情势变更制度。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合同法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15.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虽最终未确立这一原则,但情事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难免发生,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发生。因此,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基于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情事变更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引入情事变更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为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情事变更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在参照适用情事变更制度时,需要把握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的家庭伦理属性及该种协议相较于一般商业交易协议的不同特点,对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情事变更制度在参照适用于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时,主要存在以下值得探讨的事由类型:子女出生;一方因残疾或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一方经济能力大幅变化。据此,可以分别针对协议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条款总结出情事变更制度参照适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情事变更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其作出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进行区别比较,有助于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通常无须对事变负责.地震属于事变的一种,其根本法律属性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在-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有商业风险、情事变更和悬赏广告等.  相似文献   

19.
某些合同订立生效后,因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绝对履行合同将会极不公平、合理,乃至破坏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关系,为了使陷于紊乱的经济关系恢复常态,依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是一条必要的和可行的途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在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情事变更原则乃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如若不严格条件,必将危及整个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确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如何把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是对我国立法中确…  相似文献   

20.
为适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制订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就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10月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初,由12所法律院校分章起草的合同法试拟稿出台。立法工作机构在试拟稿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统一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统一合同法试拟稿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合同自由,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合同法中明确地赋予当事人合同自由在各国立法例中虽不敢说是绝无仅有,但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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