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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是法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适当、正确地适用罚金刑可以使犯罪分子在人身权受到处罚的同时,受到必要的经济处罚,从而更有效地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认真学习《刑法》第八章,我们不难发现,该章从382条至396条中,适用罚金刑的仅有第391条第2款、第393条,且均是针对单位犯罪而规定的,对于个人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经济上的处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并处没收财产”。笔者认为该处罚模式,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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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贪污罪的刑罚,采用"计赃论罪"的处罚形式,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这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此外,作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受贿罪的处罚缺少罚金刑,资格刑的设置也不足,影响了受贿罪刑罚的实施效果。针对该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本文提出了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增设罚金刑、合理配置资格刑、严格适用并逐步取消死刑等完善受贿罪刑罚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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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符合了世界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处罚宗旨,是采用"从宽"、"宽和"的精神为指导。罚金刑作为一种轻刑,也符合这一宗旨。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刑,是合乎立法原意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各类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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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罚金刑的适用亟需完善,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应随之提高。目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刑罚体系看,死刑(生命刑)作为一种主刑一向是受严格限制的,自由刑处于核心地位,财产刑和资格刑只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刑事法律条文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占刑法分则内容的20%。从适用对象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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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刑 ,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 ,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单独个人所有的财产 ,故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这一种附加刑。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单处或应当并处罚金的条款 ,这不仅能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还能消除和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 ,对打击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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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罚金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下同)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势必对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产生冲击。因此,对新刑法罚金刑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罚金刑的地位和扩大适用的历史必然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在新刑法修改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将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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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修订后的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了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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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罚金刑,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或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缴纳。此举并未达到惩罚犯罪分子、产生特殊预防犯罪的效果,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无罪不罚、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削弱了刑罚的公正性。1.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株连无辜。罪责自负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内容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受刑罚处罚,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得累及他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犯往往无独立的经济能力,基于人理常情,所受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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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当前,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较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以经济惩罚的手段打击犯罪。但从新《刑法》颁行以来,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方面并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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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蒋宪平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罚金被规定为附加刑。司法实践表明,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型的刑罚,对于惩治和预防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具有明显而有效的作用。然而,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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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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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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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关于浮动罚金刑数额的承担模式存在3种选择,即个别罚金承担模式,全案罚金承担模式与单位罚金承担模式。这些模式之间的对立,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对罚金刑的法律性质与处罚目的的理解上的差异。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不存在自然人仅承担自由刑的特殊规定时,就不能依照单位罚金承担模式,仅判处单位罚金刑。全案罚金处罚模式与其他罚金规定方式下的承担模式以及自由刑的承担模式不协调,有违"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坚持罚金刑的纯粹刑罚说,站在保证罚金一身专属性的立场,为实现罚金刑的合理目的,同时也为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应当采用个别罚金承担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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