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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给高速公路经营者带来了巨大损失。通过严格恪守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公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总结惩治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经验、建立部门长效联动治逃机制、完善相应的科技手段等措施,能够预防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发生。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制约伪造标志、证件或者冒用绿通车骗逃行为、强行闯岗(跳车)逃费行为;通过行政处分可以规制收费站工作人员私放车辆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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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收费较高,这给高速公路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导致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情况比较严重。高速公路收费过高的原因在于公路的性质被异化、收费站点过多、超期收取通行费、收费被挪用、管理费用较高。实现高速公路收费合理化应该确定适当的定价原则,根据收费还贷公路模式和收费经营公路模式的不同,按照财务成本补偿理论进行核算;废除行政审批制度,通过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公共性;通过行政合同,明确收费公路还路于民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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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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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划分央地立法权限是我国国家立法体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技术作支撑。既有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技术是,地方立法主要以地方性事务为标准,中央事务采取排他性列举技术,设区的市地方性事务主要采取概括式列举性技术,对权限争议和地方越权立法行为通过立法监督技术予以规范。在既有的法律技术下,导致央地立法职责同构下立法权限不清,地方立法事项中决定性与执行性事项难以区分,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事项的治理,均为地方立法面临的难题。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的法律逻辑改进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既有法律技术,通过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地方性事务标准,改进央地立法规则治理技术和立法监督技术,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法律技术,同时探索发展新的法律技术,化解制约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结构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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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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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368万的“天价过路费案”近日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该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挂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时间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该案“兄替弟罪”等事实没有查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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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行为实质上是私人创设旨在调整其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之规范品格的界定,凸显法律行为制度的潜在价值:一、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在给个人带来"自我立法"自由的同时,也为国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便利;二、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不同于"自上而上"的法治进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大有助益;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提供了支撑,将会给苦于不知"向何处去"的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些许智识上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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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立法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但是,由于立法的抽象化,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尚无统一权威的意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首先就法律监督的内涵予以明确。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关于法律监督存在"一元说"和"二元说"两种代表性观点,但都无法圆满解决问题。而只要检察行为符合法律监督的三重功能,则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有权适用调查核实权。因此,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类型,即典型的法律监督行为和兼具法律监督属性和诉讼属性的混合型检察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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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路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因此,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性质,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车辆超载是行政违法行为,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公路经营者对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具有惩罚性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当将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而应当将不超载情况下的车辆通行费用作为定罪数额。对多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犯罪数额可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累计计算。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利用的职务便利以及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产性质等因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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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受案、立案的根本标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在于走私行为所造成的偷逃国家应缴税额的大小,也就是从所偷逃税额的数量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五万元的则作为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作行政处理。但是,由于我国进出境管理及其活动的具体原因,使我们在实践中又会遇到很多始料未及的情况,而这对正确界定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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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法律用语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任何知情人",但主体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立法应以"信息平等理论"为基础、以"(任何)知情人"为统一立法用语、以"行为识别主义"为实践导向和主体类型化依据,其内在逻辑方为畅达,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应据此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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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的关键在于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收取"暗税",在不挑战这一实质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地方的变通行为是可以被容忍的。维持这种垄断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与基层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不相符,基层政府因此有制度改进的动力。在政法传统中,法律主要并不是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是国家自上而下贯彻其理念与治理技术的工具,因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不得不对现实做出妥协与变通。"政法传统"中存在着另一种脉络,对中央而言,鼓励地方探索新模式、甚至突破中央立法是主动应对社会变迁的一种治理方式,在功能上能够替代法治传统中的立法博弈,取代立法过程中民众的自主性参与。这正是政法治理传统在"分散烧锅炉"式的中央地方分权模式下的本能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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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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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贵龙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48-61
"外嫁女"纠纷是发生于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具有浓厚本土特色的治理难题。在处理这一治理难题过程中,我国地方法院在现有司法资源与司法环境下选择了司法避让策略,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也以司法避让为基调,典型案例在司法规则创制领域同样显现出浓厚的司法避让色彩。破解治理难题的有效路径包括立法规范的具体化、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司法治理的能动性,而司法政策和司法案例已经隐含着现阶段处理"外嫁女"纠纷的倾向性答案:村民自治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当"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具有干预和解决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至于如何全面做到公平、理性、稳妥地解决"外嫁女"纠纷问题,则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较长时期内,仍将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需要共同面对的时代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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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一国范围内存在,还发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对公平、自由的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我国当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已经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其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如法律界定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等。借鉴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实践,笔者从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一是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扩大其范围;二是增加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