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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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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奸淫幼女罪是常发性犯罪 ,历来是刑事打击和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出发 ,通过比较的方法 ,结合我国刑法理论讨论了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和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王欣 《法制与社会》2013,(25):256-257
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嫖宿幼女案,使得嫖宿幼女罪是否有单独成一罪的必要而受到质疑。对于嫖宿幼女罪,理论界存在保留论和废除论两种对立的观点。从立法、传统道德、民意及司法实践等角度,本文阐释了所支持的嫖宿幼女罪废除论的观点。同时,嫖宿幼女案的多发,与家庭学校对于幼女监管不力、对幼女性知识教育缺失及对于留守儿童关注较少等原因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只有家庭、学校、社会联合加强对幼女的关注和保护,形成一种全面的长效的社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嫖宿幼女的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4.
任亚卓 《法制与社会》2013,(28):257-258
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从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立法沿革及缺陷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刑法修订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此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来完善。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5.
谢雪雁 《法制与社会》2012,(19):252-253,255
嫖宿幼女罪从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广泛的争议,近段时间,“嫖宿幼女”行为更是引起人们无数的思考.本文以为嫖宿幼女罪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供理论家赏玩的艺术品.制度设计起源于社会的需要,也必将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兴废.所以,本文通过分析嫖宿幼女罪的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行情况,以检讨嫖宿幼女罪的去留问题.  相似文献   

6.
探讨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主观故意、定罪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7.
《政府法制》2014,(18):4-9
继“嫖宿幼女罪”引发广泛争议之后,“猥亵儿童罪”也有这样的趋势。先是去年的校长开房案,最近则是一位2岁幼童被性侵,犯案人只被判了4年零6个月。“猥亵儿童罪”,确实“有短”需要揭。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是1997刑法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名自设立以来就备受世人争议,长达17年的存续论者和废除论者的博弈,并未得出最终的结果.本文仅从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浅议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后所出现的弊端以及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提出几点关于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引起广泛关注,而大多数的讨论均停留在嫖宿幼女罪本身或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之上。然而以入罪变迁、外国法比较为切入来整体探讨目前我国几个性侵害幼女罪名客体不明、法益位阶不恰当等现实问题,更能从体系上考察几个性侵害幼女犯罪的法理冲突,对性侵害幼女犯罪进行更为系统的认识与思考。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本文汇总了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多种观点及修改建议,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定,总结出该问题存在的几个关键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与有些学者一致的解释性解决办法,如依据法条竞合理论实现罪刑均衡;也包括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取消嫖宿的使用,改为以支付报酬或允诺支付报酬为手段的奸淫行为;将幼男纳入性犯罪保护对象,将幼女改为儿童;将此类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典第四章,与强奸罪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中,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定刑,即不是单纯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也可以适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法定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区分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将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相似文献   

11.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乃是世界刑事立法的另类:其原因不仅在于这一罪名本身存在着法律上悖论,逻辑上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罪名的设立违背社会基本的道德良知.  相似文献   

14.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5.
于艳丽 《法制与社会》2013,(33):277-278
对于“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合理性在其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之初就在刑法学界饱受争议,随着大量嫖宿幼女案件的披露,废除嫖宿幼女罪、切实保护幼女权利,使幼女免受性侵害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旨在从相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角度去分析我国刑法所设立的嫖宿幼女罪与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主张的相背离,呼吁改革立法,顺应儿童权利优先保护的普世价值观,探寻适合我国应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有效路径,以解决当前儿童性侵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权利,为祖国的未来营造更加良好、文明、稳定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17.
肖本山  赵颖 《行政与法》2008,(1):117-119
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立法上的一个失误.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是完全相同的,刑法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别论罪.为了利于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立法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正式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中,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从法条诞生之日起,此罪就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学者从解释论,再到立法论的法学态度,主张尊重现行法律。社会公众则一致指责嫖宿幼女罪为放纵对幼女犯罪的恶法。由于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行为,社会舆论存废之争再度被提起,法工委也已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展开社会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来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将幼女作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十四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可构成,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识别是非的能力,对于性行为一般说谈不上是同意还是抗拒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常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以更加准确地打击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这些特殊情况有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处理?本文想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谈谈浅见。  相似文献   

20.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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