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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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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惩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自首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方式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①“自动投案对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②为正确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具体应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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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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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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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是否构成一般自首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是考察的关键结点之一。这也是从本质特征上对自首进行把握和判断,而对司法机关掌握罪行程度的审查,仅是在两种被动归案的法定情形中对投案主动性的补充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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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 ,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 ,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事实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案情的行为 ,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有的认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 ,因此 ,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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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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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自首的基础路径是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准确把握自动投案、余罪自首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双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自首问题,强调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间有连贯性要求,重点把握自首不从宽处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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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国学者将此种情况下的投案称之为“盘问下的自动投案”。在司法实务中 ,司法人员对于此种投案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并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的分歧。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作专题阐释 ,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和疑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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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首是否能够成立。而自首又是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其规定较为宽泛,根据不同的案情,对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而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归案的一些情形表现,最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进而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对这些情形予以剖析、澄清,无疑会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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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经济原则,故应将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犯罪后归案前”中的“归案”标准进行统一。本文指出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这一规定,同时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修改为“未被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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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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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刑法本身规定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情形.并分别明确其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自动性进行了演绎扩张解释。肯定了“送首”的成立。对于特殊疑难案件,司法实务个案的认定也作了进一步扩大适用。但是却对余罪自首的余罪范围作出了限缩解释.导致司法实务认定中的诸多困惑难以解决。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将自首的投案对象由司法机关扩张解释为办案机关.并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为人采取的调查措施。视为法条余罪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不仅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和功利角度,而且从诉讼的程序价值和司法文明的进步趋势.司法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适度从宽掌握,应是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