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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渝林政法[2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登记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林业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  相似文献   

2.
京发改规[2020]5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违法行为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3.
市局所属相关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已经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第17次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京发改规〔2023〕2号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京教策[2012]6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市教委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在梳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基础上,为进...  相似文献   

6.
渝教策[2011]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5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似文献   

7.
京城管发[2019]115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燕山、西站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新修订的《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已经2019年12月23日第四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相似文献   

9.
渝规发[2011]84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测绘行政处罚工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  相似文献   

10.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纤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依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04〕年第168号)的规定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审查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6〕7号。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渝防办发[20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北部新区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重庆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渝文审[2011]15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相似文献   

12.
渝府发[2011]178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强化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消防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四日(联系人:王海琴电话:63962093电子邮箱:p-fz-fy@gaj.cq)  相似文献   

13.
《内蒙古政报》2014,(20):26-31
各盟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3年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2012年1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以内粮办字[2014]11号文件征求了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两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时在《内蒙古粮网》公开广泛征求了意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均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根据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广州政报》2011,(16):70-73
穗建法[2011]701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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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渝交委法[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委信息中心:随着执法管理活动的不断深入和一批新的法规、规章的出台,原有的裁量基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13年年底,委法规处组织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和执法总队,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有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和《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14号)。现印发各单位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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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我们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价格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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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农政法字[2013]20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11日。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17-0390001鲁事管发[2017]1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  相似文献   

19.
渝市政委[201 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北部新区市政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试行)》中的附件《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是根据《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20.
<正>鲁司[2014]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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