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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民法典中继承法律规范的新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俄罗斯自1 985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为反映改革后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并尽早结束改革时期各单行法相互抵触的局面,从1 992年开始起草第三部民法典,〔1〕历时近1 0年,于2 0 0 1年底颁布了第三部分。俄罗斯这部新民法典反映了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结果,其中许多规范都是对改革后形成的新的关系的调整。本文将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该法典第三部分第五编“继承权”〔2〕上,重点介绍和分析《俄罗斯新民法典》中继承法律规范的某些新的变化,以供中国的立法者和研究者借鉴参考。《俄罗斯新民法典》第五编“继承权”分为五章,共76条。这五章的标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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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e subject of this paper is the influence of the Code Civil in the Netherlands. First, the history of the codific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is examined. Then,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Burgerlijk Wetboek (BW) of 1838, the predecessor of the Dutch civil code of the present day. It is investigated whether this BW is a copy of the Code Civil or a work on its own. Within this framework, the reasons why the Code Civil had an extraordinary influence are shortly mentioned. Finally it is explained how this BW has developed to our BW of 1992. The Code Civil was the model for the BW of 1838.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BW is a copy of the Code. It was not simply a translation. The BW is influenced by the Code Civil, but this does not justify the view that the Netherlands adopted French law. On the contrary: some French rules were removed. Former Dutch law was inserted instead of the French rules or as a supplement to the BW. A large part of the Code is based on joint roots, and the most important common background is Roman law. Those rules cannot be qualified as French law. Besides this there are also typical French provisions, some originated by the French Revolution. With regard to this rules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se are French rules or universal rights. It can be argued that the BW of 1838 is an improved version of the Code Civil.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相似文献   

6.
公证制度与民法典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主要是一种证据制度,它与民法典有何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公证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规。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关于公证之运用的各项规定,这些是公证机构的活动法,这两部分内容综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国家的完整的公证法制,任何部分的残缺都将造成公证制  相似文献   

7.
1992年荷兰新民法典概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概说 (一)历史 1838年<荷兰民法典>大体是在改编和扩充的基础上对<法国民法典>的翻译.这部法典服役了大约100年后已显出过时的迹象.一个政府委员会被任命对其进行修补,但进展相当缓慢,这激怒了当时最著名的学者之一--莱顿大学民法学教授梅杰斯(EduardM.Meijers).  相似文献   

8.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相似文献   

9.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总被引:27,自引:1,他引:27  
王利明 《现代法学》2001,23(4):45-54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 ,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这就是说 ,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然后 ,按法典体系对其修改、补充、完善 ,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 ,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高危险民事责任与民法典关系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高危险民事责任未能与近代民法典发生历史的机缘。现代民法典出于众多因素的考虑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入了民法典的体系,但在当今世界,民事特别法仍然是规制高危险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选择。我国未来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走民法典上的一般化与特别法上的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道路。  相似文献   

11.
论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和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经纬 《法学杂志》2004,25(2):17-19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典编纂体例和思路,学界有不同的主张。争论的焦点是采用法国民法典体例还是采用德国民法典体例。从我国的民法传统和现行的民法体系看,采用德国民法典体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应该照搬照抄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而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侵权行为和人格权没有必要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3.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仍应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而且这实际已是一种现实。至于在德国国内始终存在很大争议的物权行为理论或抽象原则,我们则不应完全照搬,而要从中寻取启发,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们自己的思路,建立一种较容易理解、较接近实际生活和便于操作的物权理论及其相应制度。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术层面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新宝 《法学杂志》2004,25(2):20-23
民法典制定中的技术层面问题是不能忽视的。法典应设有条文标题。法典颁布以后应公开出版立法理由书和官方讨论记录。民法典所使用的语言,也应当是标准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言,应体现主流的、明确和准确的、具有法律专业化特征的风格。  相似文献   

15.
李玲 《北方法学》2013,(6):110-116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法制史上旧中国民法的制定历程的回顾和体系的分析,找寻当今中国民法典的合理体系,以及借鉴德国民法典体系的理由。  相似文献   

17.
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监护人的确定。双方通过意定产生监护人,充分彰示出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的自由主动之意愿,宜称之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远承罗马法法是为人而设之理念,近展我国本土关注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从罗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监护和保佐模式到20世纪以来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多种模式,揭示了立法对被监护成年人意愿的日渐尊重。我国民法典有关成年人自主监护的规则亟需体系化,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缔约双方资格、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主观同意与客观可能、双方合意的形式等规则应当细化。监护约定内容的限制规则、成年人自主监护登记备案规则、监护监督人规则、监护人报告规则、有偿监护规则等成年人自主监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对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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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并具有概念法学特色,其指导理念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在体系上具有科学性。随着社会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德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和体系显现了它的局限性。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典体系。"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的"人"是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每个人也都以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典规范结构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不根据基础权利构建请求权体系;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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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魏振瀛 《现代法学》2006,28(3):45-63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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