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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正渝城管委[2018]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现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5月29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相似文献   

2.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  相似文献   

3.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3号)要求,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  相似文献   

4.
<正>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  相似文献   

6.
<正>宁卫规发[2019]2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  相似文献   

7.
<正>京广发〔2023〕145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3〕3号)安排,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三种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经2023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京卫监督〔2023〕7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川民发[2020]54号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3号)和《中共  相似文献   

10.
正宁委发[2018]3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9月3日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城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现制定我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  相似文献   

11.
<正>(2017年10月26日)沪府发[2017]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2年4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  相似文献   

12.
正甬财会[2021]173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鄂政办发[2020] 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2月24日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35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跨省通办"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坚持"省际、省内"通办双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审批业务流程重塑再造,系统数据证照互通互认,  相似文献   

14.
正豫安监管[2018]39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河南省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台之外无审批"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务[2018]1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一、我市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相继推出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  相似文献   

16.
正鄂市监食生函[2021] 10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 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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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7]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对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  相似文献   

18.
正青政[2018]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精  相似文献   

19.
<正>黔府办函[2018]1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意见等  相似文献   

20.
<正>京管发〔202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三年(2022—2024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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